市城鄉規劃局政務公開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落實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公開措施,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局政務公開工作是指在依法履行城鄉規劃審批管理職能和提供城鄉規劃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或者機關內部,公開相關政務事項,並接受監督的行政行為。
基本原則
第三條 依法公開原則。除政策規定不宜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事項外,其他政務事項都要廣泛向社會公開。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事項,必須符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
第四條 公平公正原則。公開辦理的政務事項,必須依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辦事結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條 全面真實原則。公開的政務事項要實事求是,真實反映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面情況,不能流於形式,搞半公開或假公開。
第六條 方便群眾原則。實施政務公開要有利於方便群眾、方便社會,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作為基本要求。
第七條 講求實效原則。政務公開工作要有利於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於遏制腐敗,健全和完善廉潔自律機制;要有利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八條 便於監督原則。公開辦理的政務事項,要增強透明度,便於群眾監督。
內容和程序
第九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
(一)機構的設置、機構領導、崗位職責、聯繫方式。
(二)工作制度及辦事指南。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四)行政審批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五)行政服務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六)年度工作計劃。
(七)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的錄用、任免、培訓、考核等。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九)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內容。
第十條 政務公開信息的程序:
(一)對需要公開的信息,依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內容進行審核后,再提交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
(三)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簽署的公開信息由小組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十一條 對所公開的信息存檔應遵循準確、完整、分類保存、便於查閱的原則。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在我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開或在單位公示欄上公布。
第十三條 下列管理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將相關信息在本單位內部適當範圍內公開:
(一)財務管理制度及各項收支情況。
(二)大型專項活動經費開支。
(三)幹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況。
(四)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五)局內部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未經批准,不得擴大公開範圍和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局內部研究討論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引起公眾混亂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動蕩或紊亂的信息;
(四)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後會影響刑事訴訟公平、公正進行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考核評議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作風和行風評議體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十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十八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二十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取消當年度部門及主要負責人的評先資格,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並於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監察室。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監察室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
(一)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政務公開中的其他違紀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理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處理相對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後果的,對責任人提出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處室)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構成違紀的,按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同時違反黨紀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政務公開工作,局辦公室和監察室分別做好審查審核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局辦公室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網絡信息的發布,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 凡出現前述政務公開五種違紀情形時,監察室應在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並呈報分管領導和局黨組研究審定。
第二十六條 被追究對象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於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向本級或上級監察機關、法制部門申請複核或提出申訴。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設置及成員組成由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其辦公室的設置及組成由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監察室受理政務公開權利人的舉報、投訴,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同時設立舉報箱和監督電話,監督電話: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