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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機關水電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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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縣委機關的水電管理工作,節約水電資源,保證院內幹部職工工作生活用水、用電,特制定本制度。

  1、凡由縣委機關供水、供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本制度,接受縣委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管理,按時交納水電費。

  2、用電單位和個人安裝供電、供水設施,須經縣委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方可實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扯拉電線和亂接水管、拆改電錶等,違者給予停水、停電和罰款處理,並在大院內通報批評。

  3、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做到人走燈滅。堅決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發生。院內所有住戶,一律禁止使用電爐子、電暖器等高耗電生活用具。

  4、各單位辦公室、會議室及院內住戶如需安裝空調器,須由單位或個人寫出書面申請,經縣委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研究同意后,由機關電工統一布線安裝。

  5、每季度交納一次水電費,對不按時交納水電費的單位、住戶,水電工有權給予停水、停電處理。如有妨礙水電工執行公務者,視情節給予罰款和停水停電等處罰。

  6、水電工必須照章辦事,搞好供水、照明設施及公用電器的管理、維修與保養,並做到服務質量好,工作效率高。如造成人為停水、停電,將追究水電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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