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鎮關於推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
村務公開制度的規定
為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推動黨內民主,完善黨務政務村務管理,提高黨務、政務、村務活動的透明度,落實黨員幹部和群眾對黨內事務、政務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XX省政務公開條例》、《關於在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意見》和《XX省村務公開條例》,結合我鎮實際,對全面推行黨務公開、政務、村務公開作出如下規定:
一、推行黨務公開制度
(一)黨務公開的內容。
按照依法公開、真實可信的要求,凡是群眾關心的黨內熱點問題,容易出現以權謀私、滋生腐敗、引發不公的事項,只要不涉及黨內的秘密,都要公開。公開的內容如下:
1、黨委和黨支部重大決策、決定、決議的醞釀、擬定、出台及落實情況。
2、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情況。包括領導班子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民主生活會徵集意見、開展批評、整改情況,領導幹部述廉情況,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等。
3、幹部制度執行情況。包括幹部考察預告、任前公示、競聘上崗、獎懲情況以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公開事項。
4、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5、組織建設情況。包括黨員發展情況,入黨積極分子情況,民主評議黨員、黨費收繳情況等。
6、考核情況。黨務工作考核情況和受表彰情況。
7、監督情況。違法違紀問題查處和信訪監督情況,實施黨內監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8、經黨委研究決定認為有必要公開的黨內其它事項。
(二)黨務公開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開、徵求意見——決策公開、民主討論——結果公開、接受監督”的程序,將黨務工作貫穿於黨內重要事務的醞釀、決策、實施的全過程。黨組織在討論決定事項、制定目標任務之前,要充分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利用黨員大會、小組會活動等載體集思廣益,形成初步方案,經討論后,將最終結果向廣大黨員群眾公開。人事任免、幹部培養等內容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要求執行。
(三)黨務公開的時間和形式。
公開的時間,根據內容分為常年公開、定期公開、適時公開三種。做到重大決策,目標任務常年公開,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步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公開的形式以設立黨務公開公示欄為主。具體工作中,從實際效果出發,區別不同內容,選擇黨內會議、談話活動等形式進行公開。
二、推行政務公開制度
(一)政務公開的內容。
政務公開的內容以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為主,凡是運用工作權力辦理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只要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影響穩定,都要向群眾公開。
1、黨委、政府的決策、年度工作目標及進展情況;
2、鎮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
3、上級或部門下撥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
4、鎮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5、各類評先評優的條件和程序;
6、黨風廉政建設、違法違紀事件查處結果;
7、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審批及發放情況、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生育證辦理、違反計劃生育查處結果;
8、各村宅基地建房面積審批及收費情況,徵用土地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情況;
9、財務收支情況;
10、救災、救濟、扶貧的物資和資金分配;
11、集體企業承發包、租賃情況;
12、基層站所應公開的事項以及具有執收、執罰權力部門的收費標準、罰款標準;
14、其他需要公開的重要政務項目。
(二)政務公開的形式。
政務公開形式實行靜態與動態公開,對內與對外公開相結合。
1、政務公示欄公開;
2、鎮政府大院內張榜公開;
3、召開鎮級會議公開;
同一個公開項目,可以採取以上其中一種形式或者多種形式並用的方法公開。公開欄處設“政務公開意見箱”,收集幹部群眾對政務公開的意見。
(三)政務公開的時間。
1、事前事後即時公開;
2、按月、按季、按年度定期公開。
根據所公開項目的不同特點決定公開時間,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
(四)政務公開的具體辦法。
1、事務公開。
(1)黨委、政府的決策,年度工作目標及進展情況,由黨政辦負責公開。要做到年初有年度工作目標公開、階段有進展情況公開、年末有落實完成結果公開。
(2)鎮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由鎮規劃建設辦和建設單位負責公開。要做到招標前條件公開、投標后結果公開,開工後進度、竣工情況公開。
(3)各類評先評優的條件和結果,由黨政辦和有關站所負責公開。要做到參評的條件和要求事前公開、評選的結果事後公開。
(4)黨風廉政建設、違法違紀事實查處結果由紀委和有關部門負責公開。要做到查處依據、違紀事實公開,調查處理結果公開。
(5)計劃生育指標、辦理准生證,查處違反計劃生育結果,由計生辦負責公開。要做到計劃生育指標下達、准生證辦理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有結果時及時公布。
(6)各村宅基地、建房審批及收費情況,徵用土地及費用發放情況,由規劃建設辦、國土資源所負責公開。要做到建房戶人均用地面積、土地分類及收費標準在進行審批前公開,審批情況、收取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情況在事後及時公開。
(7)集體企業承發包、租賃情況,由經濟建設辦或所有權單位負責公開。要做到承包租賃前條件公開、承包租賃后結果公開,承包、租賃合同執行情況及時公開。
(8)其他需要公開的重要事務項目,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由有關部門或相關站所負責公開。要做到按要求及時公開。
2、財務公開。
(1)鎮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由財政所負責公開。每年度公開一次,並在每年的年初同時公開年度的預算和上年度執行情況。
(2)上級或部門下撥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由有關使用單位負責公開。各單位要對各級財政或有關部門下撥的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專用經費的數額及使用情況每半年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採取單列專項公開的辦法。
(3)救災、救濟、扶貧的物質和資金分配情況,由社會事務辦負責公開。做到救濟條件、標準、救濟對象、救濟物的數量、發放情況及時公開,一般採取一事一公開的辦法。
(4)政府及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由鎮財政結算中心及有關站所負責公開,一般每季度公開一次。
(5)具有執收、執罰權力部門的收費、罰款標準及執行情況,由有關部門負責公開。要按物價局及有關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罰款標準及時公開。要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將收入按規定的時間及時足額繳入財政預算資金專戶,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半年公開一次。
(6)政府及各站所財務審計情況,由審計組和有關站所負責公開。主要包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執行情況,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負債、損益情況,各種收入及使用情況等,每年度公開一次。
三、推行村務公開制度。
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各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
1、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2、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3、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和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4、村集體經濟收益及使用情況;
5、興辦村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6、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7、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8、人民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9、農民負擔各種費用情況;
10、村合作醫療費的收繳和開支情況;
11、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2、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3、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4、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5、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村務公開的時間。
村務至少每半年全面公開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開。
(三)村務公開的形式。
村委會應當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布村務,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予以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同時利用廣播、電子觸摸熒屏等形式公布。
(四)村務公開的監督。
村設立由三至七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村委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及時、全面、如實編製村務公開內容的草案,並經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逐項審核簽章後方可公布。村務公開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會議、村民議政日、專題座談、意見箱、電話等形式徵求村民意見。對村民提出的詢問和意見,村民委員會能夠當場答覆的,要當場給予答覆;不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於15日內作出答覆。半數以上的村民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重新公布。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弄虛作假等行為,村民有權向鎮政府或者縣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作出答覆。
村委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簿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