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鄉規劃局督辦工作制度
一、監督檢查職能,設立局報批建設項目督辦員,負責對報批建設項目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並實施監督檢查職能。
二、催辦職能,對已到時限或將到時限尚未辦結的項目進行催辦。
三、跟蹤催辦職能,對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重要項目及領導交辦的重要項目實行跟蹤催辦。
四、調查、處理職能,對報批建設項目辦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督辦部門通過局建設項目報批辦公室的收文資料對建設項目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辦理時限已到期還未辦結的項目,應及時發出《催辦通知書》。《催辦通知書》載明如下內容:催辦文號、收文時間、該部門辦理此項目原規定的時間、已超過的時間、現要求辦理的時間、要求反饋的情況。
六、督辦部門發出《催辦通知書》后,建設項目的各主管部門領導應親自督辦,督促經辦人在催辦期限內辦結,並將延誤原因、處理意見反饋督辦部門。對在收到《催辦通知書》后既不按催辦要求做出處理又不及時反饋情況的部門、三個工作日後督辦部門、應向其發出《催辦誡勉通知書》,並視情況報告有關領導。仍不能辦結的由紀檢人事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七、督辦員每季度將督辦情況向全局通報一次,並列入公務員的年終考核。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調離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
1、業務能力差、辦文效率低,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
2、辦文質量低、在多次催辦后,仍不能按時完成辦文任務的。
3、私自收文、留文、遺失來文造成重大影響的。
4、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來文單位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5、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索賄受賄、營私舞弊的。
6、其他主觀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
九、根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和《治庸計劃》的具體要求,工作人員受理、辦理建設項目中,違反政紀受到記過處分的,對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應酌情給予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