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擔負稅源管和監控職能的具有國家公務人身份的工作人員。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強化稅源管理、夯實管理基礎、落實管理責任、優化納稅服務的重要舉措,是堅持管戶與管事的有機融合,是實現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的有效手段。為全面加強對稅收管理員工作內涵的理解,在明確工作職責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協調銜接和內部監督制約,切實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稅源管理必須做到“基本情況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規範,基礎數據準確,基礎資料完備,基礎工作紮實”。
第三條 基層分局(所)在以行政區劃或行業、街道設置稅收任務責任區時,必須確保案鱸鶉吻有一名以上的稅收管理員負責,非公務員和協稅員不得獨自承擔一個責任區的稅收管理。
第二章 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
第一節 稅法宣傳
第四條 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及時宣傳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新出台的稅收政策面上宣傳與入戶宣傳相結合;對易疏漏和已經不能正確執行稅收政的特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新開業戶,要有針對性地開展“一對一”的宣傳。同時,還要注意積極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了解稅法的多種途徑,如12366服務熱線,中國稅務信息網等,增加他們學習稅法、了解稅收信息的渠道及興趣,從而促進他們運用稅法和遵從稅法的積極性。入戶宣傳要做到工作有記錄,內容有摘要。
第二節 戶籍管理
第五條 建立戶籍台帳。戶籍管理是摸清稅源,提高監管力度的重要手段,實行逐戶登記和按門牌順序登記是實行戶籍管理的重要特徵。建立《戶籍登記台帳》和《 月稅戶戶籍情況變動表》是實行戶籍管理的有效形式。及時完整、準確地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微機代碼、稅務登記信息、稅收定額及戶型狀態(主要包括是否達到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及是否處於停歇業和非正常戶狀態等)等信息,便於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對加強納稅人申請設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情況核實,並於納稅人開業或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及註銷前核實納稅人實際變化情況,並在3日內填寫將核查情況反饋分局,對新開業或變更的納稅戶,應於10天內要求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登記,提供相關資料,同時下達《應納稅種簽定書》。
第七條 納稅申報期結束次日起,對未按期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法進行催報催繳通知的,要逐戶進行查找,經查無下落的納稅人,立即停供發票,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並進行公告;對查找到的非正常戶納稅人責令限期改正,並及時通知稅務登記管理崗轉正常戶處理。
第八條 對逾期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證驗(換)證的納稅人,管理員應在3日內製作並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進行催辦,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對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實施稅務日常檢查,同時取消使用發票資格許可,清繳發票,進行稅款結算。
第十條 停業戶的管理。負責對納稅人的申請停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清繳稅款,封存未用發票、發票購領簿、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對查無問題的,辦理停業報批手續;對有欠稅的納稅人組織繳清稅款,對未清繳欠稅、未繳銷發票或有其它稅務違法行為不符合停業條件的,不予辦理停業。對停業納稅戶實施監控,發現停業戶在停業期間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責令其補繳應納稅額、加收滯納金和實施處罰。
第十一條 對責任區內漏征漏管戶進行清查,監督稅務登記證的亮證使用,對無證或未按規定驗(換)證的,要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督促其辦證或驗(換)證,對應申報繳納而未申報繳納稅款的,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按定額管理規定程序予以核定徵收稅款。對逾期仍未繳申報繳納稅款或逾期仍未改正需予以處罰的,依照《征管法》進行處理。
第三節 建立稅源台帳
第十二條 突出“划片管理”,注重“管片交流”,以突出抓好個體工商戶大戶的管理為重點,對具有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戶大戶進行動態了解和重點監控,分析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的一般規律和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研究進一步完善徵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三條 對實行查帳徵收稅款的納稅人和實行“雙定”徵收的納稅大戶及農村重點稅源,要建立納稅及生產經營台帳,採取調閱財務報表和定期上門實地了解相結合的辦法,在台帳上逐月反映其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對實行簡併征期的納稅人要以按月實地檢查的記錄作為登載台帳的依據。
第四節 審核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對所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未按期申報納稅的進行催報催繳,開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情況調查等。對徵收人員傳遞過來的異常申報信息、不符合邏輯的申報數據及時進行查核,對存在問題和錯誤的申報,在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糾正錯誤的同時,要分析、總結導致錯誤的原因及實質,並向分局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和建議。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請核延期納稅申報、延期緩繳稅款和減、免、退稅的,要就如何做好申報、及提供完備的相關資料的審查與政策輔導。並對申請各類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項目、稅款抵扣等事項的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對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