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石事業部員工工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事業部工傷員工能夠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事業部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安全環保處
(一)安全環保處為本實施細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制定、修訂工作。
(二)負責做好工傷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處理、現場保護、現場事故的初步認定及工傷的申報工作。
(三)負責對重傷以上事故報公司調查處理,並全力配合調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及上報工作。
(四)負責在接到通知后協助事故發生部門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負責做好工傷台帳的登記建檔工作。
(五)負責負責通知人力資源和財務部門辦理工傷人員醫療費用的申請手續工作。
第四條 綜合管理處負責做好對工傷人員的探視和慰問工作。
第五條 安全環保處負責事業部工傷資金的申請,負責與人力資源部做好對接工作,做好工傷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報及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事故發生部門
(一)負責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調度及安全環保處,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
(二)負責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按照《電石事業部事故、事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做好工傷事故的上報工作。
(三)負責指定一名負責人做好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及住院費用的結算工作。
(四)負責填寫“員工工傷事故登記卡”,做好員工工傷申報相關資料準備工作。
(五)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負責隨時關注工傷人員的恢復狀況直至工傷人員康復。
第三章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環保處確認,按照工傷申報: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死亡時間以醫院證明為準;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複發的。
第九條 員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殘或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酗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殺或者自殘的。
第十條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第十一條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第四章 工傷申報內容
第十二條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人員所屬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上報事業部相關部門,48小時之內將有關材料(受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書複印件、醫院初次診斷證明、工傷人員或當事人書寫事故經過,簽字並按手印、員工傷亡登記卡一式三份、旁證人員書寫事情經過,簽字並按手印)報事業部安全環保處,未按規定進行上報的每拖延一天扣罰工傷人員所在部門100元,由於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延誤上報時間,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工傷人員在出院當日需將申報工傷的其他材料:出院證明、費用清單、醫院複印的病歷、員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綜合管理處,由綜合管理處備案後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進行治療的,應當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緊急情況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病情穩定後由事業部聯繫人力資源和財務確定聯繫轉入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員工發生工傷后未按要求到工傷定點醫院進行就醫治療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人員支付。
第十五條 確定為工傷的員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員工所需的挂號費、住院費(按照普通病房標準)、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工傷醫療費用,按照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費用從市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按照就醫規定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費用由工傷人員上報公司,由公司進行處理,工傷人員住院費用超出普通病房標準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條 確認為工傷的員工在治療期間,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由本人支付。非工傷範圍疾病的費用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確認。
第十七條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吐魯番地區工傷勞動部門鑒定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員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示證明,並由吐魯番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經吐魯番地區市勞動局審批后認可。醫療期一般不能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 員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暫時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醫療期停工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工傷人員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公司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上報公司,由公司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達到五至十級的,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機構按照傷殘等級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達到傷殘等級的並按規定支付醫藥費。
第二十二條 因事業部委派工作而發生人身傷害的,由事業部安全環保處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根據情況確認為工傷,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不予確認工傷,受傷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事業部工傷人員所在部門上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規定由市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工傷人員舊傷複發,由工傷定點醫院在"診斷證明書"中出具診斷結論,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由事業部報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備案,由公司工傷管理部門上報市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工傷員工需要住院治療的,在本縣住院期間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的70%發放伙食補助費,住院治療的員工病情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護的,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派人進行陪護,陪護人員工資待遇由所發生部門按照原工資待遇執行,陪護人員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的70%發放伙食補助費,按公司規定發放交通費的不再報銷往返路費,未發放交通費的按照公司規定核發交通補助費。因特殊情況需要外聘護理人員的,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因受傷人員傷情嚴重,父母不在本縣的,父母從內地或疆內來探望傷者發生的往返路費、住宿費用、伙食補助費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許可,按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工傷員工出院后,在停工醫療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醫院出具證明,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經公司同意,聘請他人護理的費用由公司根據現行護理價格支付;由事業部派人護理的,護理人員每月工資按原標準發放。
第二十八條 工傷員工出院后,在停工醫療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醫院出具證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醫療期滿,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生活護理等級標準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二十九條 工傷員工需往內地治療的,經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機構批准方可轉入內地治療,就醫費用由公司先墊付,在就醫地點交通費用報銷50元/月,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用按照公司員工差旅報銷規定執行,費用超過工傷規定部分自理,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 經批准前往內地住院治療的員工病情較重,需要護理人員陪護的,由公司支付相應陪護時間的工資,在就醫地點內交通費用50元/月,前往就醫地點的路費(火車、飛機、長途汽車、輪船)、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用按照公司員工差旅費規定執行,超過差旅費規定的部分自理。
第六章 工傷保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依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指定醫院,公司指定的工傷醫療機構為:托克遜縣醫院。
第三十二條 在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需經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工傷保險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事業部上報公司同意後方可轉院。
第三十三條 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指定醫療機構醫院證明,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吐魯番地區勞動局工傷保險處批准后,可繼續享受醫療期,其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處給予報銷。
第三十四條 因工傷后醫療期滿已恢復勞動能力而未上班,又無醫院證明的,所發生的缺勤日按照事業部考勤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 因工負傷人員在醫院治療期滿后,應向治療醫院診斷機構要求出具用藥、檢查治療明細單、各類檢查治療結果、費用結算票據等票據並交公司工傷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發生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一經發現按照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處理,除按照事業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按照公司、事業部《工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全額承擔工傷人員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事業部不予墊支。
第三十七條 工傷人員對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果一致的,由當事人支付鑒定費;不一致的,當事人免交鑒定費。
第三十八條 工傷人員在緊急救治時所需的費用先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墊付,治療期間所需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先由公司墊付。工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用藥與傷情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絕出院所發生的費用,經工傷保險機構核實后不予以支付的費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工傷人員由於“三違”所造成的工傷,除按照事業部有關考核標準處理外,視責任、事故、情節輕重,扣罰事故責任人所支付工傷費用的5%-30%。
第四十條 返聘退休人員、實習生和其他人員發生工傷,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認定,評定傷殘等級、核准待遇,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由公司支付,並且按照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人員,根據當時工傷檔案記載被確認為工傷的,屬舊病複發的,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同意,按照規定到公司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公司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的,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用必須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公司工傷管理部門方可按照規定給予報銷。
第四十二條 工傷員工所在部門,要對每一起工傷認定、待遇審批做好建檔、存檔工作,做好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由於工傷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糾紛,工傷賠償、處理等,以國家司法機關判定為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內容有與公司相關制度相抵觸的,以公司制度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