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網絡新聞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網站新聞宣傳、輿論引導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某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新聞網頁的管理和維護,規範網頁新聞信息的採集、製作、編輯、審核和發布,確保網頁新聞類信息及時更新並安全可靠運行,結合省公司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公司網頁新聞類信息的維護管理以及有關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公司新聞中心負責組織新聞網頁的建設、規劃、結構設計、網站內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關技術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配合進行頁面、專欄方面的製作和更新。
第五條 新聞網頁相關欄目的設立或變更及信息的審定由新聞中心負責,主網頁鏈接的各單位和各部室的主頁由相應部門負責。各單位負責人要對報送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第六條 新聞中心負責公司網站新聞信息的審核及發布,重要新聞信息報分管領導審核。
第七條 各單位須選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的人擔任新聞採集和報送工作。新聞採集和報送人員應熟悉新聞業務,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報送稿件應當遵循“以新聞類信息為主”的原則,做到信息及時,內容準確,數據真實,能反映省公司發生的重要事件,體現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條 新聞網頁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運行:
(一)各單位可通過省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動態等方面的新聞宣傳信息,信息內容可以是文字、圖片等形式。
(二)網絡新聞編輯負責將提交到OA的信息進行審核、校定、編輯或刪除,並及時更新網頁內容。
(三)新聞類內容更新原則一般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況隨時更新,其它欄目可根據其性質在適當的時間內更新。
第十條 對網頁上顯示的新聞信息和鏈接,新聞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網頁上顯示或者控制其在網頁上顯示的位置和欄目歸屬。
第十一條 對於公司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關係重大以及職工關心的新聞類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門應嚴格把關,並及時報新聞中心。
第十二條 為擴大新聞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編信息外,還可通過互聯網、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轉載信息。轉載信息內容必須註明出處或同時做好鏈接。不允許轉載涉密信息和受版權、著作權或知識產權保護而禁止轉載的信息。
第十三條 提交到網站的新聞圖片為jpg格式,寬高比為4:3,大小不超過800×600點陣,並按要求附文字說明;不得提交只有圖片沒有文字說明的信息。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網站的信息確保無病毒,否則將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責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識,所有報送的新聞類稿件,應經本單位主管新聞宣傳的部門負責人或領導審批,按照“誰報送,誰負責”和“實名制”的原則;建立健全新聞網絡信息安全的相應管理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把好上網新聞類信息的政治安全關。
第十五條 新聞網頁發布、轉載有關信息應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提交到網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 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十)損害公司系統企業形象的。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凡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相關資料及文件或暫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上網;凡涉及到省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不得上網。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為促進省公司新聞網頁的建設工作,經新聞中心考核,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表彰:
(一)新聞採集、報送、管理成績突出的;
(二)報送信息及時,主動性強,提供數據量大且保證質量優良,抓住省公司系統熱點問題,能夠引起上級領導關注的;
(三)信息內容時效性強,有較強的實用性併產生顯著的宣傳效果,獲得評價較好的;
(四)對公司新聞網頁建設與管理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意見,並且被採納的。
第十八條 處罰
(一)凡有以下情況的給予通報批評:
(1)新聞內容虛假或有較多錯誤,新聞報送不及時或很少報送,經多次提醒仍無改進的;
(2)不按要求報送新聞信息,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對違反規定造成失密、泄密併產生一定損失的單位及個人,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
(三)對違反信息安全要求並造成後果的,將視後果的嚴重程度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司新聞中心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