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家長(撫養人)簽字同意,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並報學校主管領導審定,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學院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報教務處審核,並報學校主管領導審定,發給學生休學通知。
休學學生或申請保留學籍學生應當辦理相關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連續休學第二年內或第二次休學期間醫療費自理。
休學學生或保留學籍學生戶口不變更。
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或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五條 復學與持續休學: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應於期滿前的學期末向教務處提交復學申請或持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或繼續休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向學校提交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外地學生可寄交),經學校附屬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四)應徵入伍學生學籍的保留,從其應徵入伍開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內為止。超過一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則不再保留學籍。
(五)休學學生或保留學籍學生復學后均應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當無後續專業時,參照本規定第四十條執行。
第七節 升級、跳級、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完本專業本學年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規定學分,准予升級。
第三十七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本人申請跳級,按照高年級培養計劃進行考核,主幹課程達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課程及格的,經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學校批准,允許辦理免修並跳級。
第三十八條 未達到第四十一條退學條件的學生,因學習困難或未達到畢業條件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學生須在期末考試周的前兩周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學院同意,學校批准,自提出申請后的下一個學期起編入下一年級。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編入下一年級后,如遇某學期所開課程已全部修讀及格的情況時,經學生申請,學院批准,教務處審核備案,可允許其停學半年。停學期間的管理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條的款項中不及格課程門數計算時,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進行,而每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實習等單獨考核不及格時,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十條 延長學習年限無後續專業時:
(一)由學生自己選擇學院內相近專業,學院內無相近專業時可以選擇校內相近專業;
(二)由學生自己選擇相同學制的專業,五年制可以選擇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選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選專科(高職),專科(高職)不得選 本科;
(四)選定的專業,其課程與原專業差異較大時,須修讀和參加考試。修讀課程由學生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
(五)由學校指定專業或做出其他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按本規定所做的退學處理不屬於處分。
(一)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后連續兩學期均未取得6學分者(含重修課程考核合格取得學分);
(二)連續兩次做退學試讀處理者;
(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四)休學期滿或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五)應徵入伍學生退役超過一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六)經學校附屬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家長同意並經勸說無效者;
(十)在本條第一款中累計及格課程學分時,形勢與政策課、軍事訓練課、健康教育課、任選課、輔修課、必讀書目及各種獎勵所取得學分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同時報陝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自學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辦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一學期課程經考核未取得6學分者,按退學試讀處理。未取得10學分者,由所在學院下達警示通知,並向其家長或撫養人寄發學期成績單;連續兩學期均未取得10學分者,按退學試讀處理。
(一)申請試讀必須填寫“學生試讀申請表”並簽署“試讀協議”;
(二)試讀生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習,試讀時間限定為一年,並按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試讀無後續專業時,按本規定第四十條辦理。
(三)試讀期間有一學期課程經考核未取得6學分(含重修課程)者,終止試讀協議,按退學處理。
(四)試讀期間,受警告以上處分者,終止試讀協議,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延長學習年限,在校期間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醫學類學制五年),專科(高職)學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專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一年,超過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四十八條 學分或課程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或總課時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規定修讀最低總學分一般為160-180學分,五年制本科培養方案規定修讀的最低總學分一般為180-200學分(各專業修讀最低學分要求和課時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四十九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取得本專業最低學分要求,德、智、體達到畢業標準,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在專業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取得總學分數少於本專業畢業要求10學分以內者,准許學生申請結業,由學校向省教育廳申請辦理結業證書。
超過規定學習年限者,按結業處理。
凡結業學生,學校不再受理換髮畢業證書事宜。
第五十一條 學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教學內容,按規定程序辦理畢業相關事宜:
(一)正常學籍學生由所在學院審核上報,並認真填報、核對畢業生信息;
(二)做學籍異動處理(包括申請延長學習期限、退學試讀等)的學生,應在擬畢業時間的學期初提出畢業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審批同意后,按當年預計畢業生上報省教育廳;
(三)畢業生須參加新華社、省教育廳組織的電子圖像信息採集。
第五十二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延安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本科生授予相應門類學士學位並頒授學位證書。
第五十三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陝西省教育廳註冊,並由陝西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五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輔修某些課程合格者,由學校出具輔修課程學習證明(此類輔修課程學分不計入學生總學分)。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陝西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節 就業與離校
第五十九條 畢業生須嚴格執行學校有關就業的管理規定,認真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信守承諾。具體見《延安大學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十條 畢業生在辦理完學費、圖書、財產、設備等畢業離校手續,並將離校清單送交學生處后,方可辦理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就業報到證及檔案等相關手續。
離校清單以相關部門加蓋公章為準。在規定的相關部門中,有任何一個部門手續未清理,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已辦理畢業離校手續的學生,原則上三天內離校。確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內辦理時,由本人申請,經學校相關部門批准,可延長一周離校,超過一周者,學校不再提供住宿、圖書借閱等相關生活、學習條件。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學校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生可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延安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研、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課外活動應當在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下進行。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校將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納入學生培養計劃,由教務處、校團委根據《社會實踐教學大綱》等相關文件組織實施。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關管理規定詳見《延安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條例(暫行)》。
第六十八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制止。
校園內禁止張貼大、小字報。
第六十九條 學生出入校門須自覺佩戴校徽或出示證件,遵守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
第七十條 愛護公共財物。圖書館、閱覽室、教室、實驗室、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的場所,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學生有責任愛惜和保護。凡損壞者,須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直至紀律處分。
第七十一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具體規定詳見《延安大學校園網信息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及《延安大學校園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生公寓管理制度,服從有關職能部門管理。為確保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學生宿捨不得隨便留宿外人。確需留宿者,必須徵得所在院系同意,報保衛處備案。有關規定詳見《延安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根據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原則,鼓勵學生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身體鍛煉、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每年十月份評選一次“三好學生”進行表彰獎勵。
對學生在思想品德、學業、體育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對學生幹部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可分別授予單項榮譽稱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每年與“三好學生”同時評比並進行表彰獎勵。對有見義勇為、舍已為公、勇於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生,可由有關部門報學校審核批准后,予以通報表彰或給予特別獎勵。
第七十四條 獎勵實行精神和物質相結合的辦法,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勵證書、獎章、獎品或獎學金等。“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均填寫登記表,裝入本人的檔案。
第七十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要與學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七十六條 處分分為浮動處分和固定處分兩種。浮動處分有: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固定處分有: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開除學籍。
第七十七條 凡違犯延安大學學生學習、生活管理有關規定的,累計違紀四次或一次違紀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下浮動處分。
受浮動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悔改表現,再無其他違紀現象發生,可予取消。受浮動處分期間,繼續有違紀行為者,浮動處分變為固定處分。受固定處分后,再違紀一次,處分上升一級。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煽動、組織鬧事,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條 犯有第七十七條1-7款錯誤,雖情節嚴重,但認錯態度較好,並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十條 受留校察看的學生, 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在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條 學生犯有第七十七條第1-7款或其它違紀行為,情節較輕 ,未造成大的後果或影響,並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可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
第八十二條 打架、毆打、辱罵、威嚇事件的責任者,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策劃者: 策劃並導致他人打架未傷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傷他人或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打架者: (1)先動手打人者,未傷他人,給予記過處分;致人輕傷,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2) 后動手打人者,未傷他人,給予警告處分;致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人重傷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鬥毆事態擴大併產生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2)參與聚眾鬥毆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使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使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單方面動手打人(毆打他人),未傷人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人輕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指使別人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糾集團伙行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凡致他人受傷者,一律負擔受傷者的醫療費用並賠償受傷者經濟損失。
(七)辱罵、威嚇他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不接受正當的批評教育,無理取鬧或辱罵、威嚇、打擊報復老師或學校管理人員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八十三條 在校園內參與賭博、打麻將、酗酒猜拳、摔瓶子、亂喊亂叫、蓄意起鬨等影響正常學習、生活秩序,敗壞校風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八十四條 塗改、偽造、轉借證件者,私刻、偷蓋公章等證件者,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一)違紀后認錯態度差或重犯類似錯誤者;
(二)在校期間已受過紀律處分者。
第八十六條 教務處、學生處是我校實施學生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凡涉及教學活動和曠課問題的違紀處理由教務處受理,其它違紀處理由學生處受理,必要時可聯合調查處理。
第八十七條 給學生記過或記過以下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見,報有關職能部門審定;給學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院、系提出意見,報有關部門審核,由校務會審定。
第八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進行。
第八十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九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務會研究決定。
第九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陝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九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依據及申訴的期限。
第九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第九十四條 學生如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九十六條 學生如對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陝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七條 從處理或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陝西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學校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