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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中學學生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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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

  關於對違紀、違規學生處分的規定

  為形成良好的校風,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特制定本規定。

  一、目的與原則

  處分學生的目的是教育學生,不是懲罰學生。

  處分學生應該遵循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民主與集中的原則。

  二、處分等級

  處分等級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遣送反思、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等。

  三、處分規定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

  (1)穿奇裝異服、留怪發、大聲喊叫、穿拖鞋進教室,經教育不改的;

  (2)浪費糧食、浪費水電,經教育不改的;

  (3)一月累計曠課達七節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4)損壞公物情節較輕的(無意損壞的,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三倍賠償);

  (5)亂潑、亂倒,經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

  (6)傳看黃色、武俠等與學習無關的書籍的;

  (7)同學交往不當,影響同學學習和生活的;

  (8)課間顛打、推靠欄杆,經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9)不尊重老師,造成影響的;

  (10)上課睡覺、做小動作,經教育不改的;

  (11)打飯打水插隊、敲打盆(桶),經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12)一次進餐,兩次打菜的(並處每次10元罰金)。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上述情況較嚴重的,並造成影響的;

  (2)一月累計曠課達十四節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3)嚴重違反課堂紀律的;

  (4)大型考試舞弊,造成較壞影響的;

  (5)向其他同學索要錢物的(1元以內的);

  (6)男女同學交往不正常的;

  (7)出手打架,造成輕傷的(未還手的不追究責任,醫藥費全部由兇手承擔);

  (8)吸煙、酗酒、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9)私自使用電器,但未造成後果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上述情況較嚴重的,並造成較壞影響的;

  (2)向他人索要錢物1元以上的,但未造成較大影響的;

  (3)持械打架,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未還手的不追究責任,醫藥費全部由兇手承擔);

  (4)一月累計曠課達二十一節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5)不履行請假手續離校一次的(所造成的後果由本人承擔);

  (6)不服從學生幹部管理,動手打學生幹部或採取其他方式報復的;

  (7)談情說愛的;

  (8)有偷盜行為(價值10元以上),及時承認錯誤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遣送反思處分:

  上述三條列舉的各項,違反次數較多,且造成一定影響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勸其退學處分:

  (1)一月累計曠課達一周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2)累計三次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3)不服從老師教育,打罵老師的;

  (4)有偷盜行為(價值10元以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

  (5)私自使用電器,造成後果的(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負全責);

  (6)持械打架,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或打架未造成嚴重後果,但累計3次的(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

  (7)有組織,有計劃打群架的首犯和策劃者;

  (8)留校察看期間又嚴重違紀的;

  (9)損壞公物情節較重的,並拒不賠償的(對情況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10)不履行請假手續離校二次以上(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11)翻越圍牆出校一次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12)嚴重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經多次教育不改的;

  (13)所作所為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違法行為,受到司法機關拘留的;

  (2)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

  四、處分使用:

  1、凡受到處分且未被撤消者,不得評優、評先。處分在留校察看以上的,離校時未撤消,參軍等政治審查時,學校一律不簽字。

  2、凡遣送反思、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的,學校不退任何費用。

  五、處分程序:

  1、調查:相關班主任配合政教處進行認真調查,寫成文字材料,由受處分的學生簽字並通知家長。

  2、核查:由政教處進行核實。

  3、組建處分小組:組長由政教處主任擔任。組員:班主任、學生所在班級委員會成員一名。

  4、討論處分結果:小組依據校紀校規,實事求是評議犯錯誤學生的行為,本着教育本人的原則,準確地給予處分並填寫《紀律處分登記表》。

  5、通報: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由政教處以處分決定的形式予以通報;受遣送反思以上處分的經校長審批後由政教處通報。

  6、教育轉化:相關班主任應做好受處分學生的轉化工作,告知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撤消處分。

  六、處分的撤銷:

  對確有悔改表現且在規定時間內無違紀現象或有良好表現可以撤銷其處分。受記過以下處分的撤銷處分的最低時限為一學期;受留校察看處分以上的撤銷處分的最低時限為一年。

  七、 解釋:

  本規定的解釋由政教處負責。

  學生簽名:

  ***中學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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