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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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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本規定涉及到的考試管理等有關規定見《延安大學考試試卷規範及管理辦法(試行)》;畢業論文(設計)及答辯資格由所屬學院畢業論文(設計)領導小組認定,本規定涉及到的畢業論文(設計)及答辯的具體管理見《延安大學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暫行規定》;對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學生,由認定人或領導小組提出,學院主管領導審查,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口試等。課程考核方式須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執行,考試的具體形式按課程教學大綱或課程基本要求執行。

  凡考試課程(包括單獨設課的實驗課)的成績評定皆採用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該門課程學分。學位課程的考核成績須執行《延安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要求。

  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一般以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

  學生課程的成績由平時成績(含課堂討論、作業、論文、出勤等)、期中考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期中、期末占課程總成績的比例按《延安大學考試試卷規範及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任課教師應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試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公共體育課考核成績按《延安大學公共體育課手冊》進行。學生因體殘、體弱上保健體育課,須有校醫院或附屬醫院診斷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審查,體育教學部主任批准,教務處審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養方案調整,列入教學計劃內的課程按正常課程記入。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持有效考試證件參加學校組織的任何考試,並遵守《延安大學試場規則》。

  第十八條 學生曠課、曠考和考試違紀作弊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者,除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在抽查考勤情況下,有3次抽查未到課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參加實驗、不交作業或實驗報告達規定次數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

  (二)擅自不參加考試皆以曠考論。凡曠考的學生,該次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並計入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在曠考學生認識錯誤之後,經本人申請,院長批准,教務處審核備案,並履行相應手續后,可隨下一年級參加該課程重修。

  (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學生在課程考試時有違紀行為,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有作弊行為並經核實認定,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按退學試讀處理。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和處理具體見《延安大學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違紀作弊課程的重修應由本人申請,教務處審批后,由學院及開課單位組織實施。

  (四)對於考試作弊累計兩次的學生,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節 免修、自修、重修與輔修

  第十九條 對於培養方案中尚未修讀的課程,有一定基礎或已達到其教學要求的學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免修。

  申請免修下學期課程的學生,應當於本學期期末考試周的前兩周,向所在學院上交“學生免修課程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查同意后,報教務處批准。經教務處批准同意后,辦理免修考試註冊登記手續並參加免修考試。考試通過,獲得免修資格,並按實際分數記載成績,取得該門課程學分。免修的學生名單,由教務處以“課程免修通知單”的書面形式下發學生所在學院及任課教師所在教學單位。

  思想政治理論課、學位課程、體育課、軍事訓練、畢業論文(設計)、實驗課及實踐類課程不能申請免修。

  第二十條 凡延長修學年限的學生,對已修讀且合格的重修學期的課程均可申請免修。學生應當在開學后的兩周內向所在學院上交該學期的“學生免修課程申請表”,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修或重修的課程與培養計劃規定開出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衝突時,在徵得導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后,可申請免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的衝突部分。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或課程的一部分者均須按時完成該課程應做的實驗,並按時交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自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學位課程、體育課、軍事訓練、畢業論文(設計)、實驗課、實踐類課程。

  第二十二條 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且未達到退學要求者,應申請隨下一年級重修;

  (一)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否則成績無效;

  (二)課程重修成績按最高一次成績記載,並根據重修次數在學生成績單中標註“重1”、“重2”等;

  (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

  第二十三條 公共選修課和專業任選課考核不及格者,可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也可改選其他課程。

  第二十四條 重修課程原則上不單獨安排教學,學生須參加以後學期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應主動向學院或教務處諮詢重修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學院、開課單位和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科學生可根據修業情況並根據《延安大學本科學分制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輔修與主修專業不同門類的其他專業。具體見《延安大學學分制輔修制管理規定》。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完成在本校就讀專業的學業。特殊情況下,對於一、二年級學生可允許轉學或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附屬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一學年辦理一次,原則上一年級可以平級轉,二年級降級轉。

  (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在學期末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一式三份),學生家長(撫養人)簽字同意,經轉出學院同意並推薦,擬轉入學院根據專業特點、班級容量等資源配置情況寫出審核意見,經教務處審批並上報教育廳備案。相關手續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三)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學年開學前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

  (四)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五)凡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皆應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如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屬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必須重修;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若達到了退學規定者,也應予退學。

  (六)因轉專業需延長學習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專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一年。

  (七)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成績庫中,接收學院應根據本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課程類別進行認定。

  (八)學生原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將學生學籍表原件於新學年註冊前交給轉入學院,學生原所在院系存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本省範圍內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兩校同意,填寫《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審批表》(一式四份),由轉出學校報教育廳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者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兩校協商同意,填寫《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審批表》(一式五份),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應當轉戶口 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辦理轉學手續時或上報轉學材料時,必須攜帶招生錄取審批表複印件,並加蓋學校或學籍管理部門印章,同時出具原學校教務處審批、蓋章的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

  因病轉學者還需附原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並經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複查符合入學條件,才允許入學註冊。

  第三十條 經批准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它費用。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可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本科生因休學而延長的學習時間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專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一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註冊。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休學時間計入在校修業年限。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附屬醫院診斷,應當停課治療、休養時間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種特殊困難等原因應當暫時中斷學業者;

  (四)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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