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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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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農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校所屬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和各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校長為學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和實施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裝保衛處為學校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武裝保衛處長為消防管理部門責任人。校屬各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學校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鄭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與責任

  第七條 學校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防火安全委員會組成人員同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在武裝保衛處,具體負責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計劃,部署、指導、總結防火工作;

  (三)與學校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四)研究重大火險隱患整改;

  (五)研究確定防火經費;

  (六)督促、檢查各單位的防火工作;

  (七)總結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武裝保衛處。其職責是:

  (一)在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擬定防火安全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

  (三)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責任制;

  (五)實施防火安全督查,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

  (六)審定重大、一般火災隱患;

  (七)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測;

  (八)購置、配備、維修和更新滅火器材;

  (九)對校施工單位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十)組織和訓練義務消防隊;

  (十一)辦理校內臨時用火、用電和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的審批手續;

  (十二)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查處;

  (十三)提請防火安全委員會,表彰防火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四)對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檔案。

  第十條 各單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保證各項消防法規在本單位的落實;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研究整改本單位的火災隱患;

  (五)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確定本單位的防火經費;

  (七)組織本單位的防火檢查,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八)對所屬單位和人員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獎懲意見。

  第十一條 各單位行政一把手為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校防火安全管理規定,保證各項消防法規在本單位的落實;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

  (三)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或保證書;

  (四)督促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督促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務;

  (七)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確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其職責是:

  (一)擬訂防火工作計劃、報告、總結;

  (二)預算年度防火專項經費;

  (三)負責本單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負責對本單位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

  (六)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的演練,每半年進行一次。

  (七)檢查指導防火安全員認真履行防火職責;

  (八)完成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交辦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具體部位要設防火安全員,其職責是:

  (一)認真落實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強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三)定期報告防火安全情況;

  (四)及時糾正和制止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 校內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主管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的,由主管單位負責;消防車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主管單位統一管理。

  教職工以合法手續將個人住房出租給校外單位或個人使用時,應將房屋出租時間,承租方基本情況向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並在租賃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責任未明確的由出租方負責。

  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並在其承租、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築物時,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或者委託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職工生活區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後勤發展總公司協助學校進行管理,由後勤發展總公司的物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職工生活區所在社區負責居民住宅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區組織和後勤發展總公司的物業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火公約,督促居民遵守;

  (二)對居民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組織居民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災隱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單位彙報消防安全情況;

  (五)組織居民開展撲救初期火災和協助維持火場秩序的消防培訓。

  (六)負責對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證設施、設備完好。

  第十七條 學校或單位的新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進行設計、施工。開工前應將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進行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或改變用途的建築物,所在單位應事前向後勤管理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申報批准,其設計圖紙應送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會簽。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臨時性房屋時,應按管理隸屬關係報基建處、總務處審批,並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搭建。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安裝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批准后,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參加招標和購置。工程竣工后,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簽字並參與消防驗收。物業管理部門應接收該建築物消防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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