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集體宿舍管理規定
為加強本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工作,確保公司有一個穩定、安全的工作、生活環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凡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人員,須持有有效的身份證、計劃生育證等有效證件,自覺服從和配合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保安進行的各項證件驗查和相關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二條 外來派駐公司所屬人員必須由外來派駐單位統一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統一造冊備案。
第三條 凡來集體宿舍探親訪友的公司外來人員,未經公司同意,一律不準在集體宿舍留宿過夜。
第四條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不得從事盜竊、詐騙活動,不得擅自進入自身宿舍以外的其他房間。
第六條 為確保用電安全,未經公司同意,禁止在房間內亂拉亂接亂裝電線插座等用電設施,禁止在集體宿舍內使用電爐或液化氣爐煮食。
第七條 不得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不得打架、鬥毆。
第九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化學危險物品進入集體宿舍範圍內;禁止在公司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玩火。
第十條 外來派駐單位的人員,未經公司同意,不得隨意進入非經公司同意進入的區域,家屬和小孩及來訪人員禁止進入生產區。
第十一條 不準以冒名頂替、持假證件或假證明以及憑私情等不正當途徑容留外來人員留宿。
第十二條 宿舍內的原有基礎設施和物品,非經公司同意,不得隨意改動。損壞公物者,按物品折價賠償。
第十三條 不得大聲喧嘩,追逐打鬧,嚴格控制電視、音響等娛樂設施的音量,不得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
第十四條 房間內外必須保持乾淨衛生,不得隨意亂丟垃圾、亂潑污水,垃圾應到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十五條 住宿的人員要提高警惕,保管好自身的貴重物品,離開房間要關好門窗,斷開種電源,防止火災和失竊案件的發生。
第十六條 外來單位派駐人員不得從正對公司方向的側門進出,集體宿舍正門晚上進出后必須及時上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者,公司將予以50元至1000元的罰款,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移送國家政府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