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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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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校園內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創建"平安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校園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特種車除外)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學院院領導下,依法實行歸口管理。保衛處是學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它各部門(單位)應主動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實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級要加強對師生員工的道路安全知識教育,嚴格落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機動車管理

  第四條 機動車憑"xx旅遊商貿職業學院機動車通行證"進入校園,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停靠。

  第五條 外來車輛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履行登記手續,按指定線路通行。

  第六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M每小時,校園內限制機動車鳴號,禁止超限速行駛。

  第七條 禁止駕乘無證無牌汽車、摩托車、助力車、電動自行車駛入校園、停放。

  第八條 禁止各類營運車輛進入校園;禁止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開辦教練場、試剎車,嚴禁酒後駕車。

  第九條 為學院施工、生活服務及在校園內舉辦各種會議、活動的外來車輛臨時進入校門,由主辦單位事前向保衛處申請辦理有關手續。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需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條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等特種車輛進校時,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應在交通標線確定的道路內安全行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

  第十二條 校區內禁止騎自行車帶人(嬰幼兒除外),違反者批評教育。

  第十三條 校區內禁止騎車猛拐、騎快車、騎車追逐和做危險動作,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騎車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進入校園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管理、檢查、指揮,按照指定的路線或校園交通標誌行駛。

  第十六條 校園內設立的各種交通設施,未經保衛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校內道路,設置管線時,須持有學院相關單位的施工證明,施工部門要設置警示標誌牌,竣工后及時修復路面及有關交通設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障礙堵塞交通,不準擅自佔用道路、堆放物品、設攤經商或進行其它活動,以免妨礙交通。

  第五章 車輛停放

  第十九條 教學樓、辦公樓及學生宿舍內不準停放自行車、電動車及摩托車。

  第二十條 禁止在非停車點亂停亂放。停車區域等指定地點、應按先後順序,自覺擺放整齊,對不服從管理的行為,按校園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舉行大型活動,校外來賓等臨時車輛,由保衛處負責指定臨時停車地點及指揮調度。各部門、各單位舉行講座、報告會、文體活動或出租體育場所,舉辦單位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活動安全及保證交通暢通。

  第二十二條 對於停放在校院內的車輛,其駕駛員要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關好車門、車窗,車內不得放貴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處理及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校內道路交通警示牌、燈、線、減速帶、隔離樁等交通設施建設由保衛處擬定方案,辦理有關立項、審批事宜,並組織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損壞校內公共設施或道路的將追究其責任,並按所需價值賠償。

  第二十五條 校區內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學校保衛處協助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輕微事故,一般由保衛處調解,也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重大、惡性事故須報公安管理機關處理。肇事逃逸者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外來車輛不服從學校管理規定的,拒絕其進校或責令其駛離學校,持有學校機動車通行證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處罰分三種:

  批評教育、收回xx旅遊商貿職業學院機動車通行證、其它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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