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展。
2. 適用範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 執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 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准。
5. 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對營銷人員和駐外辦事處的工作業績考核範圍。任何人私自轉讓合同,一經發現,公司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開除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7 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