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活動申請條例
總則
第一條現根據《汕頭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和《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活動申請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宗旨:引導學生社團在開展全校性的大型社團活動,鼓勵我校學生社團積極展現社團文化,促進社團自身的發展,規範學生社團課外活動項目的立項。
第三條學生社團立項活動申請時間為春季學期,即每年第3個月。
第四條本條例的約束對象: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屬下各合法學生社團。
第五條本條例自頒布即日起實施,最終解釋權歸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所有。
學生社團活動立項申請條件
第六條申報對象: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屬下註冊時間滿一年的合法學生社團。
第七條學生社團立項活動必須是學生社團在計劃時間內利用課餘時間完成的非教學計劃安排的活動項目。
第八條申報類別: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屬下各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社團可按照一下類別進行申請。
1.創業實踐類活動
2.科學技術類活動
3.體育健康類活動
4.文化藝術類活動
5.思想政治類活動
學生社團立項申請流程
第九條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流程:
1.學生社團需如實填寫《汕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立項申請書》,詳細的活動計劃書和經費預算。
2.向所屬委員會提交《汕頭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立項申請書》,活動計劃書和經費預算。
3.經委員會初步審核后,由委員會上交到社聯主席團審議。
第十條校團委答辯流程:
1.學生社團立項活動計劃書經社聯主席團審議后,委託社團資訊部舉行立項活動答辯大會。
2.答辯競選出的五佳立項活動將得到校團委支持。
學生社團立項活動開展要求
第十一條學校對於批准立項的項目活動啟動經費。各個活動經費需控制在規定經費內,超出規定經費支出由社團負責。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重點活動立項一經批准,項目負責人(社團負責人)應及時制定具體工作計劃,保證計劃期間內完成。活動效果將會將其作為下一年社團申請的評分標準之一。
第十三條本學期申請立項的社團活動,立項獲准后需在本學期內舉辦,不得申請於下學期舉辦的立項活動。
第十四條若學生社團立項活動未能如期開展,將對該社團做出如下處理
1.若社團取消開展該年的社團立項獲准項目,未來1年該社團將不得申請立項活動。
2.若社團推遲該年的社團立項獲准項目至原定日期的一個月之後,該社團的立項獲准項目經費將減少原定經費的20%,同時在社團評優中考扣除相應的分數。
3.若社團推遲該年的社團立項獲准項目至原定日期的一個星期之後而在一個月之內,該社團項目負責人需要向所屬委員會提交活動延遲申請表。經社聯主席團審議批准后,方能推遲活動開展時間。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的活動項目將在舉辦期間內受到校團委監管和社聯工作人員跟蹤並予以評分,對實施效果不良的項目,收回一定比例(5-10%)的活動啟動經費。對嚴格按照規定舉辦活動,並取得顯著效果,有一定影響的立項活動,校團委將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活動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要認真寫出總結報告、經費總結報告和相關的活動資料,由學校團委、社團聯合會鑒定。在必要時,組織相關的展示活動。
第十七條活動項目已經完成,有顯著的效果,在學校內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 由項目負責人申報,將可以作為社團重點活動保留下來,學校將繼續給予支持 ,作為學生社團品牌活動爭取定期舉辦; 活動項目雖已經完成,但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在學校內造成不良的影響,項目負責人應提交詳細的分析報告。
汕頭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200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