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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業聯合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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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企業聯合會章程(市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市企業聯合會 **市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市內各種所有制、從事各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企業家(僱主)以及企業家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是**市企業、企業家(僱主)的代表組織,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市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作為企業(僱主)組織代表,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以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的關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推進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力,開展以維權、自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市城區。

  郵編:448000 電話:07**4-**333585(籌備辦公室臨時電話)。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服務、自律、協調和擔任企業的組織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作為僱主組織代表企業、企業家參加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市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協調勞動關係。

  (二)反映企業、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為與企業相關的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做好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

  (三)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和鼓勵會員誠信經營,積极參与社會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培訓、諮詢、信息交流、法律援助等服務,組織開展有關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六)按照自立、自治、自養和獨立自主的辦會方針,加強本會的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八)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可以開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市內依法成立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极參与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以上;

  (二)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以上;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00元以上;

  (四)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以上。

  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人員**/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會員人數的1/3,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退會、除名及獎懲;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執行理事)、秘書長;

  (六)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顧問和名譽職務及人員聘任;

  (七)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以及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事**/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也可以委託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執行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在閉會期間主持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執行理事一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理事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愛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一致。

  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執行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單位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大型活動,在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的,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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