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一、總說明《範圍,主要內容》
1.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餘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准,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併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並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總賬科目,建設單位在不違反概(預)算和財務制度等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增加、減少和合併。
對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建設單位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建設單位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製說明,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規定。
同時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應按項目隸屬關係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並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門。
國內合資建設的基建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係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門。各部門、各地區在彙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匯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餘資金,均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
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補助性投資,划轉預算的,由地方項目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划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第101號科目建築安裝工程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及按照合同規定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第102號科目設備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第103號科目待攤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第104號科目其他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第111號科目交付使用資產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已經完成購置、建造過程,並已交付或結轉給生產、使用單位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傢具等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實際成本。
第121號科目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1.本科目是實行投資借款建設單位的專用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資借款購建並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的基建會計工作已不適合新的基建管理體制
計劃經濟下的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是建設單位按計劃供料,施工單位按計劃施工的管理體制,會計工作主要是沿襲幾十年的記賬、報賬工作,基本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與材料部門以及計劃部門等進行有效的配合,起到了有效的財務檢查和會計監督的作用。
(二)基建時缺少專業素質較高財會人員的參與
一些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中,主要是以工程技術人員為主,基建財會人員往往只局限算賬、報賬,由於財會人員對項目具體建設內容和概算構成以及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項目儲備並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加強項目投資控制和概算分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盲點(三)關於基建會計的一些制度和規定尚不明確
我國基建會計核算執行的是《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但是,一些基本建設項目預算中有些項目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並不一致,關於基建會計的一些制度和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四)基建會計核算尚不規範
基本建設投資應以獨立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但一些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過程中將基建會計核算與行政企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相混淆,致使科目設置不健全,核算不規範《五)內部審計制度不健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
由於基本建設會計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的缺乏,致使會計監管無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