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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管理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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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 XXXXXX國際飯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立的一級管理機構,代表XXXXXX有限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對飯店進行監督管理和履行本章程第三章中所規定的職責。

  二、 管委會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履行或協助公司履行《XXXXXX國際飯店管理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 管委會本着“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宗旨和“勤勉、盡責”,“確保飯店資產安全有效運行、保值增值”,“不干預飯店正常的日常經營管理”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四、 管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書長一人、委員三人。管委會成員組成如下:

  成 員:XXX,XXX,XXX,XXX,XXX

  主 任:XXX

  副 主 任:XXX(兼)

  秘 書 長:XXX(兼)

  五、 管委會配備秘書一名,從事相關公文處理、文檔管理、會議記錄、文件傳閱、事件催辦等管委會的文秘工作,管委會秘書列席管委會會議。

  六、 對飯店的重大事項,管委會以會議決議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管委會職責

  七、 接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領導和監督;

  八、 執行公司董事會決議;

  九、 決定飯店的經營方針(涉及公司戰略方針的,應提請公司董事會批准),審議批准飯店的經營計劃、採購計劃;

  十、 審議批准飯店總經理工作報告;

  十一、  審議批准飯店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十二、  審議批准飯店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三、  審議批准飯店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操作流程;

  十四、  審議批准飯店年度工資方案;

  十五、  審議飯店裝修改造方案,並報請公司董事會批准;

  十六、  審議飯店固定資產增減、處置方案,並報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十七、  審議批准飯店總經理代表飯店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時提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十八、  對飯店管理人員進行考評,並將考評過程及結果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業管理公司通報飯店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

  二十、  檢查飯店經營管理過程中,飯店資金及其他資產的使用是否符合飯店管理制度的規定和《XXXXXX國際飯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監督、檢查飯店的財務、業務及經營情況;對經理和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飯店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並適時制止,同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十二、   協助飯店管理人員做好市場開拓,協調飯店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為飯店的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十三、   當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飯店和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並視情節嚴重情況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十四、   將每次會議情況和形成的決議向公司董事會作專題報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飯店從事管理的人員服從飯店總經理的統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會主任代表管委會對飯店的管理行使管委會的職權,主任不在飯店現場時,由其授權的秘書長或副主任代為行使職權。

  二十八、   管委會成員在主任的領導下發揮各自的專業特長,協助管委會主任履行管委會的職責。

  二十九、   管委會成員在管委會主任的授權下,可以對飯店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管委會。

  三十、  各單位向管委會呈送的文件、資料,統一由管委會秘書收取、登記,然後送管委會秘書長按文件處理程序辦理,辦理完後由秘書統一存檔。

  三十一、   日常事項的處理以文件傳閱的形式,由各位成員在限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意見,管委會主任彙集各成員的意見后形成處理意見。

  三十二、   對需要開會討論的重大問題,由管委會主任或其授權成員召集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通過管委會會議形成決議。對於會議無法形成決議的情況,由管委會將會議議題提交公司董事會處理。

  三十三、   管委會成員應當對會議形成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飯店)管理規定,致使飯店或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委員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第五章  管委會成員權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會成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和公司(含飯店)規章制度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飯店和公司的利益,嚴禁有下列行為發生(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飯店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佔飯店或公司的財產,挪用飯店或公司的資金或者將飯店或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  將飯店或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  以飯店或公司的資產為他人作擔保。

  (六)  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含飯店)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七)  同本公司(含飯店)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飯店)秘密。

  (九)  超越授權範圍,以管委會或管委會成員的名義進行活動。

  (十)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