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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縣花卉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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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沭陽縣花卉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團體的名稱:沭陽縣花卉協會。

  第二條沭陽縣花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性質:是以花卉科技人員及花卉產銷大戶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是本縣進行花卉研究工作,組織協調我縣花卉生產及花卉營銷、開展產業化經營的民間社會自治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它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展示和推廣科技成果,通過人員培訓、技術諮詢等方法來提高我縣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技術水平、營銷手段和道德水準,促進我縣花卉產業持續、高效、健康、穩步發展。

  本會的目的為:通過本會的努力,使我縣的花卉產品銷售到祖國各地,並儘快走出國門、走向世界,為人類的生態平衡與環境美化作出貢獻,又能有力地推動我縣地方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縣農林局,在縣民政局登記並接受上述兩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沭陽縣農林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㈠宣傳貫徹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花卉產銷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縣花卉生產規劃和管理措施。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當好參謀。

  ㈡分析、研究全縣花卉生產、流通、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㈢搜集整理、傳遞縣內外花卉生產、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總結交流和推廣花卉生產、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與經驗。

  ㈣引進和展示新優特品種和新技術,搞好試驗示範,引導廣大農民發展優質高效的花卉生產。

  ㈤對全縣花卉生產發展提供產、銷一條龍培訓、諮詢和承包等服務,包括苗木、盆景製作、技術、信息、物資、資金、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擁護本會章程;㈡有加入本會的意願;㈢在我縣從事花卉技術推廣的農業科技人員;㈣經驗豐富的花農,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花卉、盆景生產和營銷大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㈠提交入會申請書;

  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㈢填寫協會會員登記表;

  ㈣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㈠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㈢優先在協會刊物上發表文章,介紹經驗;

  ㈣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㈤委託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㈠執行本會的決議;

  ㈡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㈢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㈣按規定交納會費;

  ㈤向本會反映我縣有關花卉盆景產、供、銷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㈥認真鑽研花卉盆景產、供、銷及有關技術、策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服務我縣花卉生產;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員例會,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開一次年會.其它會議與活動臨時提前兩天通知.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

  ㈢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㈣決定終止事宜;

  ㈤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農林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由會長和理事長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㈢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㈣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㈧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㈩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㈡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㈢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農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農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㈢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㈣經理事會通過,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兼任分會會長;

  ㈡負責所管分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㈡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㈠縣財政資助;

  ㈡接受各友好單位或個人捐贈;

  ㈢會員的會費;

  ㈣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團體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農林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農林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登記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農林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農林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局辦理清算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農林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2年12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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