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龍縣寶豐古鎮歷史文化暨董澤研究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參照有關地方歷史文化研究社團制定的章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雲龍縣寶豐古鎮暨董澤歷史文化研究會。
第三條 本會在當地黨委、政府倡導下,由關愛寶豐古鎮悠久歷史文化的各界人士,自原組織起來,以致力於發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及宣傳地方歷史文化事業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黨寶豐鄉委、政府,並在雲龍縣民政局、主管文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國務院“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宣傳和踐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研究和保護寶豐歷史文化,反應村民要求,協助政府科學決策,合理利用寶豐古鎮文化資源,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第六條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民政部、文化部有關《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本會會址暫設在原寶豐衛生院辦公樓內。
第二章 主要工作內容
第八條本會的主要工作內容:
1、 搜集、整理和研究寶豐古鎮和董澤先生的歷史文化史料和實物。
2、 整理、編輯、出版寶豐古鎮和董澤先生的歷史文化方面的書籍。
3、 舉辦相關實物、圖片展覽、知識講座、研討會等,以此擴大宣傳。
4、 廣泛聯絡有志於寶豐歷史文化研究的各方人士,積極與相關兄弟學術社團加強溝通與交流,以此相互借鑒、學習與提高。
第三章 會員
第九 承認本會章程,有志於研究寶豐古鎮及董澤先生的歷史文化者,均可自願報名,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認可,填發會員證,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的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具有為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 參加本會學術活動,參加本會優秀成果評選和優秀會員評選活動權;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權;
5、 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承擔並完成本會所交代的工作任務;
4、 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以書面提出並退回會員證;會員不參加會務活動達1年以上者,視自動脫會;會員有嚴重違反會章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 討論表決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4、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四條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 決定本會重大工作事項,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理事會理事職數設15-17人,其人選由全體會員大會在本會會員中推選產生;在理事會中設常務理事會,屬於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職數設7-9人,其人選由會員大會在本會理事人員中推選產生;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3人,秘書長1人,其人選由會員大會在本會常務理事人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召開會議時,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所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每屆為三年,屆滿必須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換屆選舉時,原有人選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期只限於一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督促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九條 本會聘請部分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在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以加強本會的政治和業務領導。
第二十條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組織、財務、編纂等工作小組,每組由2至3名理事組成,由常務理事任組長,分別開展具體工作。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包括:
1、 主管部門撥款;
2、 社會捐資;
3、 會員交納會費;
4、 存款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
1、 按有關規定應上繳的稅和費;
2、 開展會務活動所需支付的差旅費、辦公費、資料印刷費;
3、 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必須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獨立賬號、財務由專人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資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於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會員交納會費數額暫定為 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需要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內容,提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