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票統一管理的規定,為加強我單位的發票管理。特作規定如下:
1、銷售發票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專人領換,每本開完的發票必須在領換之前匯好總,將總金額寫在封面,不按規定財務拒收。
2、領換時,若發現存根撕廢一份或若干份,甚至遺失一本或幾本財務經辦人必須嚴格手續。記載清楚,並要部門領換人簽名。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1—2日這兩天將開完的發票全部交財務,不得拖延。
4、發票的開具:一式幾聯的發票必須填寫清楚,齊全。即:購貨單位,年月日,數量,金額,開票人,收款人簽名。單位購書超過壹千元金額的,另用一本發票,不要與壹千元以下的混在一本。牽涉外單位所轉帳的發票由對方經辦人簽名。涉及到本店費用性支出,必須有經辦人、領導簽名。
5、開具的發票應加蓋發票專用章,作廢的發票應該是一式幾聯不得少張,並加蓋作廢章或寫上“作廢”字樣。開具的發票不得塗改、撕毀,使用時不得缺號、跳號或例號使用,一定要按順序號開出。
6、發票不得轉讓(包括轉讓性代開)銷毀,嚴禁開具假髮票和將空白髮票撕給他人或單位。
7、未按以上條款,由此發生的罰款或任何違紀現象均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的交執法部門處理。
8、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