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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煙草專賣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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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煙草專賣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一、行政工作

  ⒈不準用公款裝修住房,不準違反規定購房和建私房。

  ⒉不準超標準招待來客,應本着小額、從簡、合理的原則到定點飯店用餐。招待標準:一般辦事員為20元/人,科(廠)級為40元/人,處及處以上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標準,應由分管領導批准,嚴禁鋪張浪費。

  ⒊不準公款私請。

  ⒋不準到基層供銷社和下屬等單位亂采亂購物品。

  ⒌不準讓親戚、朋友承包本單位基建工程,嚴格執行審計,驗收制度。

  ⒍不準私分和濫發錢物。

  ⒎不準對來信來訪和群眾舉報不辦、不查,並要實行 專人登記、領導批辦,承辦結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準用公車學駕駛和公車私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幹部、人事工作

  ⒈不準以其它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⒉不準以私人感情處理人事關係,人事安排由黨組研究決定。

  ⒊不準末經考察和上級批准調進幹部。

  ⒋不準不經組織批准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安排在本單位工作。

  ⒌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⒍不準在選舉中違反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

  ⒎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⒏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⒐不準拒不服從上級組織派進和調出幹部的決定。

  三、專賣管理

  ⒈不準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有關法規查處案件和造假證件。

  ⒉不準坐支、截留、挪用,擅自處理罰沒款,罰沒款由財務部門專立賬戶,專賣管理費用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制度。

  ⒊不準違反規定將罰沒煙、收購煙擅自處理。

  ⒋不準接受辦證(案)單位和個人的錢、物和請吃。

  ⒌不準專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⒍不準越權審批案件,上報案件需經審批小組討論決定。

  ⒎不準一人辦理舉報獎,協查獎手續。

  四、業務工作

  ⒈不準以煙謀私,以權謀私,以崗謀私。

  ⒉不準在自己家裡洽談業務、簽訂協議或合同。

  ⒊不準批供捲煙多人簽字,實行一人審批,統一價格。

  ⒋不準違反規定擅自確定捲煙價格。

  ⒌不準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無法謝絕的要如實上交,所收錢物由辦公室入帳管理。

  ⒍不準擅自以公司名義為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⒎不準搞賬外利潤,捲煙購進和銷售做到如實入賬,經營利潤如實反映。

  ⒏不準為系統外單位、個人違章購進捲煙提供任何條件,包括出借賬戶、合同、准運證、介紹信、工作證、資金等。

  ⒐不準個人侵佔和挪用單位在業務往來中的回扣費、好處費和貴重禮品。

  ⒑不準在“三產”企業中的兼職幹部領取承包合同規定以外的報酬。

  ⒒不準“三產”企業違反規定到外省經營捲煙批發業務。

  ⒓不準動用“三產”資金為煙草公司辦事情。

  五、財務工作

  ⒈不準違反財經紀律;

  ⒉不準做帳外帳;

  ⒊不準拖欠稅款,個人所得稅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準報銷超越審批權限的單據;

  ⒌不準違反上級規定報銷通訊費用;

  ⒍不準挪用公款或末經批准借款;

  ⒎不準幹部、職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內結清;

  ⒏不準報銷因工作失職被審查機關的罰息、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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