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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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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架構

  二、駕駛員行為規範

  1.  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各項規定和細則。

  3.  服從領導,聽從工作安排,做到“愛車、守紀、安全、節約”。

  4.  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留好當天所產生的各類費用的票據,並在票據后簽名確認。

  5.  車輛的管理、調度和安排工作統一由司機班長負責。

  6.  各駕駛員要準時、准地點的安全完成所分配的任務,要服從司機班長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對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車輛管理調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7.  各駕駛員有事請假、換休、換班和會議無法參加者需經班長同意後方可執行。

  8.  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負責所駕駛車輛的維修保養的申請和車輛故障信息反饋。

  9.  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並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10. 每日上班前必須按照行車技術標準和車容標準、司機儀容儀錶標準進行自檢。

  11. 全車外形完整無損,車身光澤明亮,無浮塵、油污、泥水痕迹,全車前後擋風車窗玻璃明亮。

  12. 車廂內無浮塵、雜物,保潔箱內無隔夜垃圾,車內空氣無異味。

  13. 嚴禁駕駛員在等客戶期間長時間發動車輛開空調(具體時間為10分鐘)。

  14. 及時接聽和回復公司的電話(5分鐘內),通訊設備必須處於24小時接通狀態。

  15.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16. 司機駕車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等)。

  17.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8. 發生意外后,在兩天內提交肇事報告,詳述事情經過及車輛、人員的損傷情況。

  19. 根據肇事司機的過失責任大小,由行政部發出“違規通知書”,處理結果錄入員工檔案。

  三、駕駛員服務要求

  1.對客戶要面帶笑容,使用敬語,堅持“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待客宗旨。

  2.堅持微笑服務,給客戶以親切、愉快、輕鬆和安全的感覺。

  3.急客戶所急,熱情為客戶排憂解難,給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

  4.對客戶一視同仁,決不能厚此薄彼。

  5.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攙扶老弱病殘者上車。

  6.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不爭先搶道,堅持文明行車。

  7.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見到客戶揚手即停(交通條件不允許時除外)。

  8.遇到客戶有意刁難時,應採取克制的態度,緊記“客戶總是對的”,決不允許和客人發生爭吵,更不準大打出手。

  9.各司機執行任務時,應穿着公司配發的工服,工服要平整,不得起皺,襯衣及衣領袖口要潔凈。

  10.皮鞋要上油檫亮,上班期間不準吃有異味的食品,以保持口腔氣味清新。

  11.駕駛員不得在車內或行駛中向車外亂吐亂扔。

  12.行駛中遇客戶趕時間,司機不能違反交通法所規定的行車速度而超速行駛,以免發生意外,同時做好解釋工作。

  13.車內不準吸煙,如乘客在車內吸煙時,應禮貌婉轉告知。

  14.司機對乘客要熱情、有禮,說話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應隨便插話。

  四、駕駛員崗位職責

  1. 班長

  Ø   以身作則,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帶領全班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Ø   定期向領導彙報司機班的工作、安全行車及車輛技術狀況。

  Ø   準時參加人事行政部會議並向本班傳達會議精神。

  Ø   編製司機的排班表,分配車輛,評估其工作表現。

  Ø   組織班內每周的安全、業務學習,並做好考勤記錄。

  Ø   督促本班員工遵紀守法、愛護車輛,提高服務質量,注意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Ø   編排車輛維修保養計劃,記錄車輛的維修保養情況。

  Ø   建立健全的車輛記錄和維修保養周期

  Ø   每天進行一次安全、車容車貌和衛生檢查。

  Ø   登記司機出車情況及車輛動態,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或上報。

  Ø   做好車輛相關費用的審核、監控。

  2.  班車、小車司機

  Ø  出車前必須對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嚴禁病車上路。

  Ø  每次出車須提前十分鐘準備車輛到達用車地點,不得用喇叭催客戶上車。

  Ø  與客戶見面時,要面帶笑容,熱情問好,以禮相待,請客戶上車。

  Ø  注意行車平穩,遇上不平的路面要提醒客戶坐好扶穩。

  Ø  遇到交通堵塞時,須徵得客戶同意后,方可繞道行駛。

  Ø  遇到客戶要求在禁停路段停車,要耐心解釋以求客戶諒解。

  Ø  候車時必須留在車上,嚴禁翻動客戶物品。

  Ø  嚴格執行部門的各項規定,不計較個人得失。

  Ø   提醒客戶帶齊行李下車。

  Ø   客戶下車后,馬上檢查車上有否遺留物品。

  Ø   客戶遺留物品應迅速設法歸還客戶,未能歸還的必須交人事行政部處理。

  Ø   酒後及服用影響駕駛的藥物后禁止駕駛車輛。

  Ø   證件失效或不完備禁止駕駛車輛。

  Ø   堅守崗位,候客時不準無故離開車位,不準打瞌睡、抽煙或看書報,因事獲准離開時,熄火併關好車門。

  Ø   每月整理車輛行駛記錄交司機班長進行綜合管理和記錄。

  五、車輛日常檢查、維修及保養管理規定

  1.  車輛保養由班長按月出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實施。實行車輛保養定人、定位、定項目、定工具,並根據維修保養項目的大小、費用等情況向人事行政部及時彙報,待人事行政部同意後方可執行。

  2.  各駕駛員負責自己駕駛車輛的日常檢查和保養。車輛的保養和維修由駕駛員申請,班長協調同意後方可執行。當班司機駕駛機動車輛正常工作,未當班司機跟蹤修理廠所維修保養的項目。(註:跟蹤的目的在於確認修理的項目、換件、修理時間無拖延能按時取車,保證正常工作的調度運行。)

  3.  各駕駛員要做好車輛的保養和清潔工作。

  4.  班長每周不定期檢查車輛的保養、清潔和維護工作。對一次保養清潔不到位

  者提出口頭警告,對兩次以上者給予書面警告。屢教不改者給予辭退處理。

  5.  班長需每月向人事行政部彙報一次一月工作總結,包括各駕駛員工作情況、車輛情況、出車情況等。

  6.  行駛中,如發現車輛有異常,應馬上選擇安全的地方停車檢修。若不能解決,應即設法向班長或人事行政部講明情況,由班長或人事行政部派專人處理。

  7.  檢查燃料、潤滑油、冷卻液、電瓶液是否足夠,制動器、離合器、總泵油是否符合要求。

  8.  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標準,輪胎螺絲是否緊固。

  9.  檢查手、腳制動器性能是否良好,各連接管道是否漏油。

  10. 檢查方向機、轉動軸及轉向橫直拉杆連接是否緊固,有效。

  11. 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是否正常,電瓶連接線、搭鐵線是否牢固清潔。

  12. 檢查發電機皮帶、風扇皮帶是否正常。

  13. 檢查票證、隨車工具是否齊全。

  14. 按照操作規程起動車輛,察聽發動機聲音是否正常。

  15. 車輛發動后,檢查各儀錶、指示燈工作是否正常,若發現故障,馬上熄車並向班長報告。

  16. 檢查發動機潤滑油、冷卻液。

  17. 檢查傳動皮帶繞度和完好情況。

  18. 檢查輪胎氣壓,清除嵌在輪胎內間及表面的雜物。

  19. 排除行駛中發現的故障。

  20. 放盡儲氣筒及油水分離器內的積水和污物。

  21. 收車后按車容標準清潔車輛,然後把車開回停車場停放好。熄燈、熄車、人排檔位,拉緊手制動器。

  22. 收車后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尾蓋,鎖好防盜鎖。

  六、駕駛員獎罰條例

  (一)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甲類過失。

  1.  不按時上班、工作時間擅自離開公司、不按規定請假者(超過3小時作曠工處理);

  2.  未經主管領導簽字批准或同意,私自出車、辦私事或將車輛私自開出、停放或過夜者;

  3.  在出車前和回來后不檢查車輛,發現故障不立即向車隊班長或主管領導報告情況和申請維修者(若造成車輛機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並予以辭退);

  4.  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按照車輛規定的行駛速度使用檔位或操作其它設備者(若造成車輛損壞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維修費用);

  5.  遺失車輛相關證件或車輛鑰匙者(相關補證費用及相關補證手續由當事人負責承擔);

  6.  車廂內、外部不清潔、不幹凈者;

  7.  車頭煙灰盒堆滿煙灰或煙蒂的駕駛室髒亂不堪、亂吐、亂扔者;

  8.  不保持個人衛生整潔的,穿着不整齊的,上班時穿拖鞋出入辦公區域或駕駛車輛者;

  9.  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有關文件和安全注意事項學習者。

  10. 不按規定停車,長時間啟動車輛吹空調者。

  11. 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及核定車輛狀況,擅自進行維修,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

  (二)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乙類過失。

  1. 不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者;

  2. 不按規定接聽電話和回復公司電話,手機不按規定24小時開通者(扣罰當月通訊費,若屢次重犯,按照違紀予以辭退);

  (三)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丙類過失。

  1.  未經領導批准,私自使用公司車輛運載私人物品、非公司人員及政府規定的違禁物品者(若造成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或人員傷亡的,由當事人負全部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並予以辭退);

  2.  未按規定報銷,弄虛作假,侵害公司利益者,一經發現按超出部分的10倍罰款,並予以辭退。

  (四)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獎懲條例

  1.駕駛員在公司工作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做到:

  Ø   立即停車,保持車輛肇事狀態,亮危險應急燈,並設置障礙標誌,如有傷者,應把傷者送附近醫院搶救(傷者移動時應標明位置);

  Ø   利用一切通信工具或攔截過往車輛向當地公安交警報案,同時打電話回公司回報情況,將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車輛損失情況及貨物損失情況詳細報告,以便獲得公司領導的指導意見;

  Ø   如有死亡,應保護現場,並盡量尋找現場目擊證人,想辦法要求證人留下姓名、聯繫電話以便聯繫取證;

  Ø   在公司安全人員或事故處理人員未到達現場前,應聽從交警指揮,協助處理現場,並記下對方車牌號碼,事故處理經辦人姓名、事故處理單位、聯繫地址、聯繫電話,以便處理。

  2. 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負完全法律責任,並按車輛事故規定承擔經濟賠償則任,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經濟賠償承擔比例按公安機關的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書的結果區分,具體規定如下:

  Ø   負完全責任的按保險賠付后經濟損失的200%賠償;

  Ø   負主要責任的按保險賠付后的經濟損失的150%賠償;

  Ø   負同等責任的按保險賠付后經濟損失的100%賠償;

  Ø   無責任、且駕駛員相關證件齊全的,無須賠償。

  3. 駕駛員因違反交通法規或其它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進行執法和處理的,一切罰款和費用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