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本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公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門經理負責對所管部門及基層單位加班的人員、頻次、時間安排、加班補貼總量進行建議,人力資源部和分管經理審批。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公司不提倡加班。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后,應優先安排調休,工地雨休等,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補貼。
4、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補貼參照歷史數據進行年度總額控制,以不超過部門原工資的5%為上限,部門可以根據月生產任務的鬆緊度以豐補欠。
二、文件內容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⑵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不直接完成生產任務。)
⑴工作日夜間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8:00-16:00,16:00-24:00)為40元,法定節假日為60元。
⑵員工在值班期間,公司給予誤餐補助,具體標準由公司根據情況確定。
⑶員工在值班時處理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辦公室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⑶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序
1、組織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由部門主管(工長)填報《加班審批單》(另制定),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工作量,
部門經理(項目經理
)簽署審核意見。加班主管(工長)需在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
(三)加班免除與時限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
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
(上、下班),記錄上下班時間。人力資源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
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
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⑵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3、下列人員(除文件內容中第(三)1款外)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中高層管理人員;
⑵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食堂、保安、綠化、保潔、宿舍
等後勤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⑶實行計件工資或業績提成工資的人員;
⑷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⑸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文件內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過3小時,最遲不超過22點。
⑶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算加班補貼。
(四)加班的檢查
三人以上加班要有主管或工長督查,十人以上由部門經理或項目
負責人督查,加班完成後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要核對工作量,相符后簽字,不符要相應扣減加班時間,嚴重的取消加班。
(五)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員工加班后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經理須盡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周。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安排,調休審批程序參照《請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補貼
⑴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日工資標準按照月工資除以26天計算,用日工資標準除以8.5小時即得小時工資標準。在計發加班加點補貼和請事假扣發工資時,均按此標準執行。
⑵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補貼;安排員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補貼。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
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工作的,按照員工本
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補貼。
⑶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其加班補貼在當月發工資時一起按上述
規定支付;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
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
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抵觸的,則以本制度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