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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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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縣水產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漁政站負責。

  第四條 漁政站設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班,負責我縣轄區內水上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六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七條 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嚴禁夜晚出船作業。

  第八條 嚴禁酒後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九條 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責任人負責制,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一條 水產局,漁政站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漁政站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和漁民的安全生產意識,並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三條 漁政站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漁民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漁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水產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漁政站要組建安全檢查隊伍,並且發揮主觀能動作用。

  第十六條 漁政站嚴格管理漁船牌照,規範漁船“三證”發放程序,嚴格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漁業水上安全事故,漁業船舶事故人員死亡率控制在1.5‰以內。

  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穩定,促進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漁港漁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漁業安全生產的現狀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度,按各自職責,明確責任、責任到人,建立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在市、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

  第四條 水產局負責對轄區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漁政站是水產局二級單位,作為執法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漁業船舶的更新、建造、購置、報廢、入漁許可和船舶修造業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漁業船舶登記發證、換證、年審和漁業船員的考試、發證,以及船舶進出港簽證。

  (三)負責傳達、起草有關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政策性文件。

  (四)負責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漁業船舶的違規行為,對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落實。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把好漁船質量關和救生、消防、信號設備的配備關。

  (六)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漁船安全管理網絡,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通訊聯絡制度、安全會議制度。

  (七)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監督實施本轄區內漁船動態報告制度。

  (九)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並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十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五條 水產局領導本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能,對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目標,有措施。

  (二)督促漁政站落實專職人員,落實經費,完善制度,明確職責。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漁政站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

  (四)開展經常性的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五)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六)定期分析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的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管理。

  (一)負責漁業安全法規的組織實施,對本鄉鎮漁業船舶進行日常性安全檢查。

  (二)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工作。

  (三)督促並做好本鄉鎮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四)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訊網絡,落實安全值班制度,及時向漁業船舶通報氣象信息。

  (五)搞好編組生產工作,落實搶險救災船隻,制定相應的報酬政策。

  (六)負責本鄉鎮漁業船舶相關審核工作。

  (七)協助做好本鄉鎮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和漁船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八)勸阻漁業船舶非法搭客,如勸阻無效的,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村民自治委員會、合作社、公司對所屬漁船的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

  (一)負責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民群眾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業船舶實行“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業生產安全通訊網絡等各項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所轄漁船的安全適航狀況、持證情況、職務船員配備和安全設備配備情況,隨時掌握船員的變動情況及船舶進出的動態況,並按規定上報漁船動態情況,建立各類安全台帳。

  (四)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報,積極配合職能部門查處。

  (五)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督促漁民整改落實。

  (六)嚴格管理僱用外來勞力,制止無資質勞力進行漁業生產,做好村與各漁船船長《漁業安全責任狀》簽訂工作,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第八條 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漁業船舶及船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負管理責任,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內河防避碰規則》,切實按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航行生產作業,教育督促全體船員共同執行。

  (二)服從鄉鎮、村委會、合作社、公司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漁業船舶及船員的各類證書,配齊航行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保證船舶處於安全適航狀態,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航行簽證。

  ( 四)切實執行漁業船舶“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訊聯絡的暢通,及時報告船舶動態。

  (五)積极參加漁業船東、船員互助保險,提高抗災自救能力。對僱用人員要簽訂僱工合同,不僱用無資質勞力上船作業。

  第九條 建立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縣級半年一議,鄉鎮(街道)級一季一議,漁業村一季一議,及時交流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切實消除漁業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條 漁業船舶生產應認真履行互助互救的義務,一旦發現有船舶遇險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搶險救助工作,並及時向各級安全機構報告。搶險救助實行救助有效補償原則。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在各級安全機構的監督管理下,應根據各自的作業特點及不同情況,切實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質漁船應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風前風后對本船灰縫水密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查漏補缺。

  (二)鋼質漁船隨着船齡的增加,應及時檢查水線下、艙室內、肋骨底部的腐蝕及焊縫情況,不得擅自改變水密艙壁及排水口,確保艙室密封。

  (三)捕撈漁船在作業過程中,船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並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流程作業。

  (四)漁業運輸船舶,必須嚴格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載重線標誌裝載,嚴禁超載,嚴禁違章搭客;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如確需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

  (五)漁業船舶應做好防風工作,切實做到不搶風頭、不抗風尾,應在安全時間內及早回港,有關規定到指定錨地避風,嚴禁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第十二條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職務船員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實行漁船船長考核記分制度,對安全意識淡薄,業務技術素質差,屢次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的船長及其他職務船員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吊銷職務證書。

  第十三條 漁業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合作社、公司等組織對漁業船舶違反下列禁令和規定之一的,應堅決予以禁止,並督促整改;對不聽勸阻,擅自下水作業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移交司法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船長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嚴禁無證及三證不齊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二)嚴禁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及其他船員證書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三)嚴禁未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信號等安全設備和船舶處於不適航狀態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四)嚴禁未按規定配置有效通訊、導航設備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五)嚴禁擅自改變船體結構,影響船舶設計穩性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六)嚴禁違章搭客、超載、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七)嚴禁其他一切有礙或可能有礙航行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 建立漁業船舶船長違規處理制度,切實落實船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有違章、違規情節並造成後果的船長,根據不同情況,可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鄉鎮府、漁政站、漁業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職,失職、瀆職,所轄範圍內發生重特大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切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法規、政策和本實施辦法,全年安全生產無事故的先進單位、漁業船舶和船長要予以表揚獎勵。

  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突出重點、落實責任、關口前移,深入開展漁業安全隱患排查,堅決整改、消除事故隱患為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漁業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目標

  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業主全面自查、行業專項檢查、政府綜合督查”和風險預警防控“科學化、規範化、程序化”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減少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為社會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行動中必須做到“四個百分之百”即“對漁船檢查覆蓋率達到100%、排查出的隱患整改率達到100%、隱患整改複查驗收率達到100%、專項執法檢查登記建檔率達到100%。

  三、組織領導

  成立由水產局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行政許可股、漁政站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許可股,負責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四、排查內容

  一是檢查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頓“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三是清理和整頓違規作業漁船。四是檢查和落實漁船作業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重點檢查和落實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五是檢查和落實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持證上崗制度。六是檢查和落實漁船保險和勞工保險工作。七是漁港防風、防火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八是24小時安全值班規定及應急等措施落實情況。九是漁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制訂及實施情況。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個結合”。隱患排查與專項整治相結合、隱患排查與“打非”行動相結合、隱患排查與標準化建設相結合、隱患排查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相結合、隱患排查與加強監管隊伍建設相結合。完善“五個機制”。隱患排查機制、隱患整改機制、持續改進機制、信息報送機制、考核和獎懲機制。漁船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要結合各地區安全生產特點,以遏制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為重點。一要與日常監督檢查和港口以及庫面巡查相結合。一是航行簽證簿辦理要嚴格把關,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二是登臨漁船檢查,對通訊、消防、救生設施、航行信號設備和職務船員配備不齊以及不適航的漁船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並責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和超適航區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風力等級航行作業等違法行為。二要與落實漁船安全主體責任制相結合。結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點時段

  第一時段:確保重大節假日期間安全生產,做好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時段:圍繞春汛、伏季休漁期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時段:圍繞秋冬季災害性大風天氣紮實做好安全隱患治理工作,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全力抓好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逐級落實領導督查負責制,實施全面細緻的隱患排查和整治。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查出的隱患要制定隱患監控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並及時上報。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突出重點、全面整治。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三個階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點,紮實開展各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橫到邊、縱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後患。要把打擊取締“三無”漁船從事漁業生產查處證書不齊、安全設備配備不齊漁船及船員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等違規行為貫穿全年。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重點事故隱患要建檔監控、掛牌督辦,逐級上報。

  (三)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消號制度。要強化漁業執法檢查,從嚴查處“三無”漁船從事漁業生產和各類違規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漁船要依法予以取締。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大輿論宣傳、充分依靠群眾。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大對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組織漁民會議、舉辦船員培訓班、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等途徑,教育引導漁民群眾特別是漁業船舶經營者和船長深刻認識開展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形成漁民群眾全員參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圍。

  (五)標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和隱患數據庫,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管理、加強信息報送。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加強領導和協調,互通信息及時掌握隱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進度。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逐一進行登記,建立隱患信息檔案,特別是列入治理計劃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做到“一患一檔”。實現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為進一步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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