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辦法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機關加班管理,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機關全體員工。
第二章加班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加班是指機關部門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標準時間以外佔用休息時間從事工作。
第四條員工應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不提倡加班加點。
第五條部門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審批。員工自行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點工作的,不按加班對待。
第3章加班程序
第六條部門安排員工加班的,所在部門填寫《加班申請單》並報公司領導審批。部門考勤人員應按月收取《加班申請單》並在考勤表中記錄,次月5日前隨同考勤表報人事部。
第七條公司領導加班的,由辦公室填寫《加班申請單》,經辦公室主任簽字,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八條機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值班的,辦公室編製的法定節假日值班表作為《加班申請單》。法定節假日實際到崗值班的員工按加班對待,不需到崗的帶班公司領導及部門領導不按加班對待。
第九條未按上述程序辦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
第四章加班待遇
第十條員工加班給予加班工資或補休。
第十一條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以及與法定節假日連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節假日按員工日工資標準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資標準的200%,工作日標準時間以外按日工資標準的150%發給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員工在平時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標準時間以外加班的,部門也可在當年內安排員工同等時間補休,補休時間視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資的不再補休。
第十三條員工計發加班工資的日工資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為標準。
第十四條員工每月累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