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直接通郵、通訊等業務並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
2、 整體規劃兩岸“通航”、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境,減少兩岸間接通航的不便。
3、 准許民間航運業者與大陸洽談航運業務合作事宜。
4、 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
五、 在考量國家安全的前提下,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到台灣觀光。
六、 兩岸協商。
1、投資
台商對大陸采間接投資
開放直接投資
禁止單一個案投資累計逾五千萬美元
不設上限,采個案審議;但亦可能僅采總量管制不做個案審查。
上市櫃公司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時,赴大陸累計投資金額不超過實收資本額或凈值兩者較高者的20%為限
傾向提高為40%
發行海外公司債或海外存托憑證所募集資金之計劃用途訂明間接投資大陸之金額以該次發行金額之20%為限
海外公司債及OR方式募資部份由20%放寬為不予限制
2、貿易
間接貿易
開放直接貿易
3、銀行
台灣銀行OBU與大陸銀行海外分行通匯
開放OBU、OBU(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通匯
4、證券
禁止赴大陸投資
開放直接到大陸設子公司
5、保險
禁止赴大陸投資
開放直接到大陸設子公司
6、航運
間接通航
先貨後人模式,先開放貨運通航海空運同步進行
7、觀光
禁止
開放大陸人士入台觀光
8、資金迴流機制
僅限資本或分配股利匯回
除資金或分配股利匯回外,其餘子公司資金之匯回視為股東往來,即無保留盈敘余匯回須課10%營業所得稅的困擾,另此一科目匯回之金額可再行匯出,廠商不必擔心資金迴流后無法再匯出。
開放台灣地區母公司對大陸子公司的融資背書保證,但以母公司業務往來所需金額為上限
9、陸資(中國大陸資金)投資台灣島內
禁止
A、 開放陸資入台投資房地產或從事事業投資;
B、 逐步開放陸資投資股市,未來將比照QFII(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加以管理
台灣‘國安局’局長丁渝州在一份兩岸秘密報告中指出:“大陸正將‘武力統一’調整為‘經濟統一’。大陸對台威脅已變成以科技、經濟為‘鬥爭’核心。”利用經濟手段解決政治問題。擬出六大原則,包括擴大吸收台資;鼓勵台商在大陸設研究中心;吸引中產階級及高級技術人員到大陸定點,發揮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衝擊台灣的‘戒急用忍’政策;利用加入世貿時機開拓及佔領台灣市場。
在台灣媒體上有人撰文放話:加入WTO之後台灣應採取不應不理態度,維持現狀。再依靠第三國是否施壓,兩岸恢復協商互動狀況而定開放程度。只有當WTO其他會員認定兩岸間接貿易等原則,違反WTO規範,台灣才須與大陸進行兩岸咨商。台灣以WTO並沒有規範通航來迴避“三通”問題,中國外經貿部副部長龍永圖說:“雙方對加入WTO認識仍有差距,台灣認為WTO只是規範貨物貿易,並沒有規範服務貿易,但事實上WTO兩者都規範,WTO不只管貨物貿易,也管服務貿易,通航是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兩岸“三通”非談不可。”WTO前身為GATT(關稅即貿易總協定)只負責貨物貿易,但因1995年烏拉圭回合促成了WTO,除了GATT外,負責服務貿易的GAST(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負責著作權、商標、專利、工業設計及商業秘密的TRIPS(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均屬WTO的管理範疇。
如兩岸加入WTO後有關關稅的重要議題,兩岸面臨經貿談判,以便安排未來雙邊貨物關稅、進出口問題。由於大陸承諾WTO會員採取有關產品別進口防衛措施及非市場經濟反會傾銷的相關承諾;這兩項承諾較WTO即有的防衛措施(防衛協定、農業特別防衛條款)援引起來更為方便,而且有關傾銷認定最關鍵的“正常價格”計算上,也可以有別於一般計算方式。2001年8月3日台灣“經濟部”與“國際經貿易事務專案小組”第十五次會議,決定修定相關法規,以便使台灣在加入WTO后,可以援引大陸入會特別承諾(產品別進口防衛措施,非市場經濟反傾銷的相關承諾),一旦大陸物品進口激增時為台灣產業提供進一步保護。台灣‘經濟部’正積極建立‘大陸物品防衛機制’,其構想在現行‘貨品進出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中增訂‘大陸貨品救濟’專章。專章由於預測兩岸將互不排除適用權利與義務。將參考中國入會議定書,工作小組報告及美國給予中國正常貿易關係內容。台灣‘貿調會’透過進口救濟案件及反傾銷和平衡稅案件處理辦法,構建台灣對大陸貿易救濟防火牆機制。台灣對大陸作傾銷調查采第三國參考價格15年。在大陸入會12年中,WTO會員只要照會,就可針對特別的產品進行防衛措施。一旦美國用與中國達成的此項協議。台灣將會比照美國要求大陸。屆時台灣擔心的大陸產品對台灣產業造成損害,將比照此條款而不援引排除條款來保護特別的產業。
WTO明確要求WTO成員一定要遵守聯合國憲章和決議。兩岸在世界經濟“俱樂部”WTO架構下的談判,是一項純經濟貿易事務;因此兩岸可採取民間與民間即公司對公司、行業部門對行業部門的民間主談、官員以顧問名義參加的港台模式。在WTO的架構下,堅持以“一個中國,直接雙向,互惠互利,“三通”是一個國家內部事務”的原則,就什麼都好談。
WTO與兩岸法律事務
中國目前的狀況是“一個中國、兩種制度(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三個不同體制的地區:大陸地區(中國的主體部分,中國特色的社會義)、港澳地區(已回歸,為港澳特色的資本主義);台灣地區(內戰形成尚未統一的台灣特色的資本主義)、四個法域(大陸地區法域、香港法域地區、澳門地區法域、台灣地區法域)
涉台法律事務,以台灣1987年11月開放民眾到大陸探親開始,當時以代理尋親和繼承榮民(老兵)遺產法律事務為主。在台灣《兩岸關係條例》未實施前,台灣無人繼承的榮民遺產因大陸繼承人無法完成繼承,歸台灣退輔會管理的累計達一百多億新台幣:其中早期代理單身亡故榮民遺產計二萬五千餘筆。計二十五億七千餘萬;金飾十五萬一千餘克。在台商掀起投資大陸熱后,又形成台商投資的法律服務為主。台商投資由點到線,由線到面,從珠江三角洲到長江三角洲。五萬家台商在大陸落地、生根、開花結果,經濟糾紛時有發生,大陸法院審理有關台商的民事案件在1992年之後年均增加7%,經濟案件平均增加26%。又形成對台商投資、訴訟、仲裁的法律服務為主。
律師的傳統涉台法律事務一般是指為到大陸來探親、旅遊、商務考察的台客和在大陸投資設廠、經商的台商提供有關中國大陸的法律服務。為台商在大陸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傳統狹義的涉台法律服務;廣義的涉台法律服務應包括加入WTO后的兩岸通商、通航等以及陸資入台之後,在台灣法域里為‘三通’后形成的兩岸法律事件,或在大陸、或在台灣提供台灣法律的涉台服務。台灣‘立法院’擬通過《律師法》修正案等,屆時國外及大陸律師可到台灣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加入WTO之後,兩岸將可直接貿易,台灣《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兩岸貿易應以間接為之”的條款將會修法取消。開放陸資入台投資房地產將有區段和坪數(平方米)限制,並涉及修訂台灣《兩岸關係條例》及台灣《土地法》相關法律。“經發會”之後涉及落實有43項法律要修訂,一旦通過修訂並實施,兩岸直接貿易、直接投資不可避免。台灣‘行政院’2001年8月15日,通過2002年施政方針,其中‘陸委會’在施政計劃書中明確列出:循序漸進開放陸資企業到台灣,第一階段開放陸資投資房地產,第二階段配合WTO開放陸資到台灣從事事業投資。2001年 9月5日台灣“行政院”院會通過核准陸資可以進入台灣投資房地產等多項措施。開放陸資入台投資不動產涉及修法,台灣擬將《兩岸關係條例》69條修訂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后,得在台灣取得、設定或轉移不動產物權;但為確保台灣地區人民安全與權益,屬經濟生產及國防等用地,明定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美商麥肯錫顧問公司中華區董事長歐高敦最近說:“一旦台灣政府放寬陸資入台,大陸科技集團將會以台灣為跳板,與台灣企業合資進軍歐美市場。”
兩岸加入WTO后,經貿往來更為密切,商務活動、人員往來頻繁,跨兩岸的法律事務就會產生。然而台灣對大陸法律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二十九年前的1972年。十年前台灣律師公會就成立了‘大陸法律委員會’並出現一大批研究大陸法律的律師、學者、青年法律工作者等。有三位台灣居民考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目前在大陸求學的有三千三百名台灣學子。法律系是熱門之一。非正式統計台灣有一千六百多名各界人士在學習和研究大陸法律,據了解目前沒有中國大陸的法律工作者到台灣地區研讀台灣的法律,也沒有人取得台灣律師資格;台灣只有二千三百萬人,有近二千人在大陸政法院校研讀大陸法律;有三人取得律師資格。兩岸的法律交流交往是不平衡的,不適應加入WTO之後,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和“三通”后所面臨的跨兩岸的法律事務。特別是不適應涉及台灣法域里的適用台灣法律的涉台事務。台灣應開放大陸居民報考台灣律師資格,以利兩岸律師界的交流交往。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總裁魏家福2001年8月22日晚上,在台灣參訪時表示:他對台北港BOT案相當有興趣,台北洪可做為大陸華中、華南地區的轉運港,兩岸通航后,中遠將來台灣投資台北港,散裝與貨櫃碼頭都在考慮之列。中遠已有香港身份的人員長駐台灣。透過香港公司在台灣註冊公司,設立子公司 ,並經特許擁有49%的股權。北京萬通實業與台灣大華建設、富邑通建設分別以50%、30% 、20%的出資比例在香港註冊設立富華通地產發展公司 ,為到台灣投資房地產做準備。兩岸房地產股票上市企業,採取“交叉持股”“換股”或策略聯盟等模式相互投資,陸資入台可以吸取台灣三十年的房地產經驗;兩岸房地產企業的股票上市公司相互投資,進而可以引進台資進入大陸房地產市場。聯想集團總裁楊元慶今年在台灣參訪時說:聯想今年對外採購200億元,台灣廠商在聯想對外採購排名絕對是屬一屬二的;以後將達數百億人民幣,聯想今後來台灣採購會越來越多。目前含陸資的公司進入台灣的有香港東亞銀行、澳門航空、港龍航空等。
台灣《商業周刊》1996年424期刊登首要新聞:標題為“大陸富商秘密來台經商(60天)虧損1億多內幕”。文章寫道:一位大陸商人來台展出(龍燈)的單純國粹宣傳事件,欲爆發出大陸商人指控台灣商人“坑騙”的事情,是一件罕見的大陸商人來台投資案件,是台灣有史以來金額最多,規模最大,牽涉人數最眾,虧損最巨的中資來台投資案件。而且是大陸商人疑遭台灣商人“坑騙”。眾所周知,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地區或國家投資、經商,世界慣例是“三步曲”一是律師探路(了解政策、法律法規、投資軟環境);二是企業家作決定(到實地考察、了解市場和投資軟、硬環境後下決心投資經商);三是銀行家作後盾(對投資提供充分的資金)。當時該大陸商人陳邦先生也找不到了解台灣法律的大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