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演講稿>公眾演講>“澳洲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澳大利亞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

“澳洲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澳大利亞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文章摘要:法律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一門新興邊緣性學科。其在短短几十年裡,在西方尤其在美國得到迅速發展,並傳入我國。對法律經濟學一方面應看到它的研究方法與觀察視角的新穎性與獨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誇大其作用,將法學泛經濟化。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 效益 資源配置 法律現實運動 法學泛經濟化 法律的經濟價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紀70年代以來,一門新興的邊緣性、交叉性學科“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新的法學流派,開始躋身於傳統法學流派之林,並因其視角之新穎,方法之獨特和實際的運用價值,越來越引人注目,影響不斷擴大,在法學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學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已發展成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成為許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課程,並且擁有自己的專門的學術刊物和有關的學術研究機構。本文試圖從法律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發展軌跡和當前研究狀況方面對其作一個簡單介紹,並予簡略評析。

  一、法律經濟學的基本概念:

  所謂法律經濟學,即用經濟學的概念與方法去研究法律問題的一門學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國,一般將其稱為“法學與經濟學”。例如,該理論研究領域中最具權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為“法學與經濟學雜誌”(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稱其為“法律的經濟分析”;此外,該學科還有一些類似的稱呼,如“法律的經濟學研究”、“經濟分析法學”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門由法學和經濟學相互B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興學科。

  法律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的成長、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於資源配置的效益並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它幾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門法領域,既包括民法、經濟法,又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於建立解釋法律現象與現實的全新的方法論結構體系,提供從法律的價值等基本理論到具體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來服務於整個法律制度,也包括經濟法制的變革和完善。[1]

  二、法律經濟學的發展軌跡和研究現狀:

  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中的《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就有了用經濟觀念分析法律規則的思想。到十九世紀中葉,馬克思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馬認為,“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係而已。”[2]

  “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3]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更是廣泛地論及了法律與經濟的辯證關係。因此,有人稱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

  而經濟學與法學的真正結合肇始於本世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於當時嚴重的經濟危機所造成的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劇烈衝擊使法律在此時顯得蒼白、無力與無能,促使人們尋求新的法律模式。這就必然要求改變傳統的法學研究內容,改變純粹的邏輯推理式的法律演繹和歸納法,於是在美國興起了法律現實運動。人們開始將法律與包括經濟在內的相關學科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以便能對已經出現的社會現象進行合理的解釋。在此背景下,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醞釀課程設置的改革,經濟學開始成為法學院的正式課程,芝大也由此獲得“法律經濟學發祥地”的美譽。1958年,芝大法學院經濟學教授阿隆•迪萊克特(Aron

  Director)創辦了法律經濟學方面的最具權威性、代表性並對該學派的發展產生了巨大促進作用的學術刊物——《法學和經濟學雜誌》,該雜誌對推動法律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紀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經濟學僅局限於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數政府管制經濟的成文法規,被人稱為“舊的”法學與經濟學。[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學院高級研究員科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社會成本問題》和卡萊布雷斯的《關於風險分配和侵權行為法的若干思考》這兩篇論文的發表才改變了這一局面,被認為是開闢了“新的”法學與經濟學的廣闊領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並逐漸走向成熟的時期,其主要標誌是芝大法學院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的發表。該書後來多次再版,成為法律經濟學史上的經典性著作。在該書中,波對法律經濟學的有關理論進行了深入系統的闡述,並且幾乎對所有的部門法領域進行了經濟分析。至此,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新的法學流派,終於以其完整的理論體系和獨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而臻於成熟,並為人們所接受。

  法律經濟學在其短短的幾十年裡就象是“澳大利亞的兔子”,在“知識生態學”中找到了一塊真空地帶,並以驚人的速度填補了它,其發展與成就越來越受到人們的矚目。法律經濟學的理論研究日益繁榮與深入,法律經濟學的影響日益增強,其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獨秀”到進入“春色滿園”,越來越多的法學院與商學院開設了“法學與經濟學”課程,有關論著接連問世,學術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學與經濟學雜誌》外,又創辦了《法學與經濟學研究》、《法學與經濟學評述》、《法律、經濟學和組織雜誌》、《法和經濟學國際評論》等刊物。法律經濟學也不僅僅囿於學術研究的“閨房”,而開始向司法滲透並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如在威廉訴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為了支持自己的判決,“在判決中將平均可變成本和邊際成本曲線以及有關它們同確定掠奪性定價的做法之間的關係的討論也包括進去了”。[5]⑤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漢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於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責任。[6]

  法律經濟學最早誕生於美國,但其迅速在各國傳播,日益成為一種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在我國,近幾年來,法學與經濟學相結合的研究也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雖相對於美國等國家,我國法律經濟學研究還處於萌芽階段,但正如專家指出:“我國目前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歸根到底是通過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職工、職工與職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與再分配,使權利與義務及其界限最優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效益。我們的立法與執法應當適應這種改革,把效益作為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標準。為此,加強對西方經濟分析法學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論來補充和改造我們的法律理論,是完全必要的。”[7] 根據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經濟角度對既有的法律重新評價分析,同時設計出以效益優先,有利於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法律法規,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繁榮,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對法律經濟學的幾點認識:

  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從誕生髮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隨讚譽與詆毀,既有人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為然。本文試圖從價值觀與方法論上對其作簡略評析:

  無疑,發展經濟與弘揚法治是人類的共同目標。法與經濟作為社會的兩大主題,已構成時代的基調。如果用單純的法學或經濟學的原理去評價某種經濟現象或社會現象,無論如何都是只窺一斑。法律經濟學以其新穎的視角,獨特的研究方法將兩大目標關聯在一起,成為本世紀法學發展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創新。正如西方學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於強調經濟的變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為重點。”[8]但另一方面,過分的法學泛經濟化,抬高經濟分析方法而貶低、排斥其它傳統的研究方法對法學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經濟學理論在法律中的具體應用首先應體現在價值層次,亦即在公正、正義等基本價值名目中,為“效益”躋出一席之地,形成正義與效益雙重標準的法律價值觀;其次在立法、執法等層次上,應貫徹效益優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經濟價值,並以此作為評判法律優劣、成敗的一個客觀標準。

  在方法論上,法律經濟學別具一格,它運用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的優勢,它使人們的思維更趨於準確。經濟學的優勢在於它是一種事前分析,而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後的“補救措施”。法律經濟學將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可以對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後果進行事前分析,預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誤。這種方法大大開拓了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的視野,豐富了法學研究的內涵,是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重大變革。但認為經濟因素能解釋人類行為的所有方面,以經濟學概念將正義、權利、義務、過失等傳統法學概念取而代之,將法學泛經濟化無疑也是有失偏頗的。因此,實事求是地說,經濟學方法只是研究法學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片面強調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種法學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適用界限。但必須有一點明確,那就是運用經濟學原理與方法分析法律問題不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這一理論並將其運用於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對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 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的法學與法的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頁。

  [2]《馬恩列斯論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頁。

  [3]《馬恩列斯論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頁。

  [4]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頁

  [5] 克拉克森和米勒:《產業組織:政府、證據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677頁。

  [6] 張乃根:《經濟學分析法學》,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第20-22頁。

  [7] 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頁。

  [8] 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65頁。

  “澳洲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澳大利亞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澳洲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澳大利亞的兔子”——法律經濟學的興起及發展 標籤:經濟學是什麼 致加西亞的信 科學發展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