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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法律文化變遷述評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二、法律文化的變遷特徵

  1.從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斷衝突與整合。

  新中國成立以後,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占絕對主導地位。改革開放以來,這一局面開始發生變化,中國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整體,出現了三個相互作用的法律文化子系統,它們分別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發源於過去、存在於現在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於未來的法律文化。”它經歷了幾千年的演變和發展,形成了一種有着鮮明個性和成熟形態的文化樣式,存在於中國民眾的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評價以及風俗習慣、行為方式當中,作用於國家制定法控制之外的社會生活領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體現在國家制定法當中,在影響民眾的日常生活秩序和國家法制定、實施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它一直是新中國成立之前的主導法律文化。新中國成立后,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前蘇聯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逐漸佔據主導地位。它直接指導着中國國家法的制定、實施和法律制度、法律設施、法律技術的成熟與完善,影響着中國民眾的法律意識和行為模式。隨着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傳統法律文化和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作為人們應付和解決各種自然的、社會的法律問題的經驗、知識和評價體系,已不能完全反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狀況和變化,經濟政治體制變革的現實迫切需要一種與之想適應的新型主導法律文化。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為根基的西方法律文化作為一種現代法律文化的參照體系再一次全面而深刻地影響和作用於中國社會,滲透到法律觀念、政治法律體制、法律體系框架、具體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學術、法律教育等各個領域,與中國法律文化不斷地衝突與整合,這種狀況從七十年代末始至今一直在持續着,西方法律文化的許多要素已逐步內化為中國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傳統法律文化、社會主義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的異質性決定了這三種法律文化的衝突與整合是一個複雜而艱難的過程。首先,三種法律文化賴以存在社會物質生產方式不同。傳統法律文化以農業經濟和封建專制政治為基石,凸現重德輕法、重刑輕民、重實體輕程序等基本特徵。社會主義法律文化以計劃經濟和高度集權為基石,凸現重公法輕私法、重義務輕權利等基本特徵。西方現代法律文化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為基石,重視法的價值即平等、正義、權利和程序等。莫庸諱言,這是三種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的法律文化,分別代表不同的生產力水平和物質生產方式,反映着不同的政治經濟基礎和文化價值觀念。它們互為異質,在中國當今社會都有一定的存在土壤,但社會變革及法律文化發展的內在要求又促使它們不得不彼此調適整合。其次,中國二十多年法律文化變遷的歷史軌跡也充分說明了整合的艱難程度。比如,八十年代初期關於“法治”與“人治”的大討論,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對“法律文化”概念的引進及所進行的廣泛而深入的討論研究,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法學理論研究熱潮的衰退,九十年代中期關於“法制”與“法治”爭論,及近年來關於“法治”與“德治”關係的論述,以及在引進知識產權立法技術后的某些副作用等等,都是傳統法律文化、社會主義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衝突與整合的顯現。總之,衝突難以避免,整合是歷史必然,中國法律文化發展的內在矛盾與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衝擊是中國法律文化走向現代化的內部動力與外部動力,互動結果必然促使法律文化走向現代化。

  2.從義務本位觀主導到權利本位觀主導。

  中國有着四千餘年的人(德、禮)治傳統,崇尚等級、特權和服從。它與現代法治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以義務為本位,後者以權利為本位。新中國成立以後,受前蘇聯影響,長期實行中央高度集權的治國模式,“集權政治是權力結構內部為等級的政治關係,其權力運行以支配—服從方式進行。”這樣一來,傳統法律文化的義務本位觀念非但沒有被削弱,反而行以強化。由此可見,重義務輕權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一個共同特徵,它們都把法律作為控制和規範被統治者的一種工具和手段,其具體價值原則共同表徵為:法的主要作用是社會政治控制;法道德化或宗教化;特權合法化;法的實現等級化;“法”“刑”相類似等等。

  社會變革必然導致法律文化的變遷。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深入,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變化,使義務本位觀念的經濟政治根基發生動搖,權利本位觀逐漸找到了適應自身發展的土壤,並成為法學家特別是青年法學家最為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權利本位說”在當代中國的興盛,源自於1988年6月6日—10日在吉林省長春市召開的首屆全國法學基本範疇研討會。之後,在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1990年年會、1994年年會和1990年民主、法制、權利與義務討論會上,權利本位觀日益成為大家的共識。他們認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結構)中,權利是第一性的,是義務存在的前提和依據,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須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每個主體的權利都能得到實現;在法無明文限制或強制的行為領域可以作出權利推定;只有在承認權利是義務的依據這個前提下才能真正實現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一種異生物,而是發韌於權利大樹上的一簇分支,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態,是對象化了的權利,是主體和內容發生了轉化的權利,每一權利主體只有盡其義務才有條件實現其權利並維護其權利。……權利更根本,義務是其派生,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和義務並不是二元的,而是一元相生的。”

  當前,雖然以權利本位取代義務本位已成為社會共識,但是從根本上消除義務本位觀念尚待長期的努力。反映在現實生活中,當前公民的平等、權利觀念淡薄而權力崇拜觀念濃厚,甚至出現權力左右經濟發展的“權力經濟”現象。總之,只要義務本位觀念未有徹底根除,權利本位觀念沒有根本樹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實現。

  3.從公法文化一枝獨秀到公法與私法文化共同繁榮。

  諸法合體一併於刑是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特徵。《說文》解釋:“法,刑也。”歷代法典統稱刑律,違法統稱犯罪,司法部門統稱刑部。由於刑法條文多是義務性、禁止性、強行性的規範,實質上是國家公權的體現。所以,公權思想,公法優位主義就成了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如日本著名法學家滋賀秀三在談到歐洲與中國在法文化上的對極性時說:“縱觀世界歷史,可以說,歐洲的法文化本身是極具獨特性的。而與此相對,持有完全不同且最有對極性的法文化的歷史社會似乎就是中國了。這一點大概已為大多數人所肯定。在歐洲,主要是以私法作為法的基底和根干;在中國,雖然擁有從古代就相當發達的文明的漫長歷史,卻始終沒有從自己的傳統中生長出私法的體系來。中國所謂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則是官僚制統治機構的組織法,由行政的執行規則以及針對違反規則行為的罰則所構成的。”新中國成立后,由於長期以來受“左”的教條主義觀點的影響,我國法學界普遍否認社會主義國家存在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問題,並認為劃分公法和私法,是資本主義社會法制和法學的特有現象。他們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從所有制角度看,“在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國家,沒有公法與私法之分”,認為私法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在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已不復存在,因此相應的私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私法的劃分也就自然消失了。從掌握政權的階級看,“國家權力回到人民的手中,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也就消滅了私法存在的根據”。從法律的歷史類型看,公、私法的劃分是資本主義法律的特有現象。因此,在資產階級法制的廢墟上建立的社會主義法律,就不應當再沿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從社會主義社會利益的統一而言,社會主義制度“消滅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對抗性”,保證了兩者的“緊密結合”,因此公、私法的劃分也就失去了意義。這種理論觀點直接左右着中國國家法的立法實踐,改革開放以前對刑事立法的重視及改革開放以後對刑事立法、經濟立法與組織立法的重視,民商事立法的嚴重滯后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九十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逐步認識到,對於公私法的劃分問題,需要用新的理論重新研究,重新認識。從科學的觀點說,任何一種理論觀點,都是在實踐中不斷發展的,人們的認識也是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和完善。由於社會主義現階段的經濟成分是多元的,以公有製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成並存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而否認公、私法劃分的根據之一,是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的消滅和純粹公有制的建立,既然清一色的純粹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特別是在其初級階段上不可能存在,那麼否認公、私法的劃分的所謂經濟基礎,也只能是一種奢談或主觀想象。因此,必須按照市場經濟模式要求,劃分公法與私法,建設現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並應將這種劃分上升到法治國家建設的高度加以認識和重視。一些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別,是現代法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並正確劃分公法與私法為前提。”他們着重從總結西方公私法劃分的歷史經驗、對“傳統否定論”的剖析與批駁及市場經濟的本性要求等三個方面來論證公私法區分的必要性和對於建立法治國家的意義。當前,儘管也有學者對公私法劃分的意義及其論證提出了一系列的詰問,但承認私法的存在並對私法建設日益重視是不爭的事實。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在今天的中國重談這一主題仍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不僅因為四十年來我們一切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精神滲透了整個法學領域,而且也因為中國四千年來有文明記載的歷史中始終以刑法為本,根本不存在什麼私法精神。我們要發揚私法精神就是要補足歷史所缺的這一頁。”

  4.從單一強化政策文化到不斷強化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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