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美國人民(公民)
二、 自由的限制
1、種族
2、性別
三、什麼是自由
1、黨派
2、國家利益
一、美國人民(公民)。
美國從成立伊始就向世界宣稱自己為“最自由的國度”,然而有趣的是,關於這個國家究竟誰才真正有權享有自由,卻一直是困擾這個國家的爭論不休的問題。如果我們看看那些相關的爭論,我們便會發現,由於一個命題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不證自明的,即美國的自由屬於美國人民(公民) ,所以以上的爭論便往往演化為:究竟誰才是美國人民。1
方納在書中提出,聯邦憲法其實將美國境內的人口分為了三種:印第安人、奴隸和人民,而只有人民才能享有自由。那麼什麼是人民呢?很明顯這個概念在排除了印第安人和黑奴之後,所指的就是“自由白人”,也就是埃克托爾•聖約翰•克雷維克所指的“歐洲人或歐洲人的後裔”,理由就是只有這些人才具有一種“逃離舊世界的專制和到新世界追求自由的共同經歷”,而這種共同經歷才是“美國人民”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為“地域”也同樣應該作為基礎,然而“到新世界追求自由”這一明確的表述,其實就已然將“地域”的因素包含了進來。
那麼很明顯,世代生存於美洲的印第安人沒有這種“共同經歷”,通過黑奴貿易被強行販運的黑人沒有這種“共同經歷”,只有那些因為各種各樣原因逃離歐洲的法國人、英國人、荷蘭人、西班牙人……才有這個“共同經歷”,所以只有他們才構成“美國人民”。
所以,認為美國的民族主義屬於“公民民族主義”而非“族裔民族主義”的認識是不準確的,恰恰應當看到,美國的政治共同體的概念是建立在種族主義與奴隸制的基礎上的。
二、自由的限制。
1、種族。
三種理念在這裡發生了激烈的碰撞,雖然最後通過解釋似乎將衝突化解或至少減緩了,然而細緻思索一下便不難發現,這種所謂“解釋”其實都或多或少的修正甚至於背叛了這些理念所原有的“信仰”。
第一個碰撞是“天賦人權”與“種族主義”的碰撞。既然人人擁有天賦的、不可被剝奪的普遍人權,那麼為什麼在黑人身上這種偉大的、閃耀着燦爛光芒的權利卻消失殆盡了呢?根據洛克的解釋,這是因為“人的自由來源於他的理性”,而根據當時公認2的說法 ,黑人是“天生低劣而缺乏理性”的,方納指出,其與白人貴族(即唯一被排除在美國自由之外的白人)“都缺乏享有自由的一些基本素質,包括自我控制能力、理性思維和對更大的公共事業的關注和投入”。
然而問題並沒有解決,首先,洛克所提出的是“自由來源於理性”而並非“人權來源於理性”,這兩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法律不給與嬰孩以自由是因為其非理性,但法律又怎能以相同的理由剝奪嬰孩的天賦的人權呢?所以,洛克的回答其實並沒有真正解決這兩個理念的衝突。3真正的解決是在以1857年聯邦最高法院在Dred Scott v. Sandford案中所確立的原則為代表的理論中實現的,這個理論大聲地告訴我們:黑人不享有天賦的人權,是因為黑人只是財產,而不是人!多麼明顯的,從洛克的理論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為“種族主義”所做出辯護在邏輯上完善的同時,卻在背離“天賦人權”原有及應有的信仰的道路上,愈走愈遠。
其次,為什麼是黑人而非白人被判定為非理性的呢?除了種族主義所持有的關於“先天”的偏見外,方納還為我們提供了傑佛遜的另外一個理由,即“奴隸制的痛苦經歷致使黑人不可能效忠美國”,但這樣的表述似乎在表明,黑人所難以效忠的,僅僅是美國或者其他奴隸制國家,而對於那些非奴隸制國家來說,這一個理由可能就是不存在的。這便引出了前面所提及的三種理念中的最後一者——環境決定論。然而在轉而討論這一點以前,有一個事實是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這就是方納在書中還強調了傑佛遜的另一個觀點,即“奴隸制對於白人的道德水平也有災難性的影響,這種對其他人類‘永久性的暴政’也使得奴隸主喪失了自我控制的能力……”。那麼,問題很明顯,為什麼不禁止奴隸主成為公民並進而剝奪他的自由呢?
第二種理念的碰撞便是“種族主義”和“環境決定論”的碰撞。方納對此準確地稱之為“尷尬的信仰衝突”,因為在當時的美國,許多人(例如文中所指之傑佛遜)都是同時信奉二者的。種族主義所強調的“天生品質”,在環境決定論中卻能夠通過環境的變化而得到改變,這便使得即使當時的白人,也難以不在二者之間徘徊遊走,最後這群人當中的精英分子——在這裡我指的是傑佛遜和麥迪遜——做出的結論是在環境決定論的基礎上,堅持認為使黑人獲得理性與自我控制的那種環境或許會在其他地域出現,但美國現在不是並且將來也不會演變為這種環境——雖然在這本書中未曾提及,但我相信他們為此是很有過一番論述的,然而同時我也相信這些論述中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邏輯以及現實上的致命的錯誤。
2、性別。
方納指出,除了種族之外,性別也是“決定一個人是否能享有全部的美國自由的界限”。雖然白人婦女能夠成為美國公民 4 ,雖然美國憲法中從未使用過“男性”這個概念,雖然“共和母親”的思想使得婦女能夠擁有比較高的待遇及地位,但是政治是男人們馳騁的天地無論在思想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不可動搖的(也許憲法從未使用過“男性”這個概念恰恰能夠從另一面說明這個命題的不言而喻)。
婦女缺乏參與政治的資格,因為婦女在法律和現實中都是從屬於她們的丈夫的,而從屬的原因又回到了那些限制黑人的理由——不具備參與自由的天生素質——也許由此甚至可以引導出女權主義的起源。
三、什麼是自由。
1、黨派。
不僅享有自由的主體是未定的,關於自由的內容也同樣莫衷一是,但有一項卻是可以肯定地,這就是自由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確立。正如方納所指出的,“所有的政黨派別和社會運動都啟用自由的語言來譴責對手圖謀破壞自由”。
聯邦黨與共和黨在自由的基礎這一問題上相互指摘,前者強調“服從政府”才是自由的基礎,而後者卻堅持認為其應當是“民主式的政治參與”。對於這樣一個辯論由來已久的命題,我不好在此用寥寥幾語來作以評價(事實上即使長篇大論我也遠沒有論說清晰的信心和把握),並且有趣的是,我發現方納似乎也沒有關於此點展開分析的意圖。
另外,在這個黨派政治最為激烈的時期里,自由的內容被完全擴大化了,並逐漸形成現代意義上的自由的涵蓋面。“政治自由”不再被認為僅僅是“投票權”,而擴大到言論、結社、表達……各個方面。而更具有借鑒意義的是,政府對於自由的限制,在這個時期也經歷了一個明顯的由“嚴格”到“寬鬆”的 變化。5
2、國家利益。
自由被宣稱為最高利益,可是通過歷史我們卻發現,當自由同國家利益相衝突的時候,美國幾乎一無例外的倒向了國家利益而並非自由,這就能夠解釋美國為何時而支持海地的黑奴起義,時而又視聖多明各的奴隸起義為洪水猛獸;這也能夠解釋為何美國政府鎮壓了弗吉尼亞的奴隸起義,儘管這次起義似乎在當時及現在都可以被認為是“獨立戰爭”的某種繼續。這似乎表明,當一個國家業已成立之後,那些在為國家成立而做出的努力中的高尚、美好的理想,那種純粹而神聖的理想主義,就會在國家現實與既得利益的衝擊下,變得粉碎。
也許在此我值得慶幸,因為幸好這個複雜、深刻與悲哀的命題,並非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註釋:
1.雖然在誰享有自由這個問題上,這兩個概念常被混同,但在某些細節上卻仍然存在着區別,詳見下文。
2.其實閱讀一下相關資料就不難發現,這種說法其實也並不那麼的“公認”。
3.但書中方納由洛克的理論得出結論說,“據此,剝奪那些沒有理性思考能力的人的自由,並不對追求自由構成一個矛盾”,我認為是他恰是忽視了這樣的一個區別。
4.這裡便出現了前文所說的,一個人成為美國公民卻並不完全享有自由。然而緊接着的問題就是,白人婦女是否被列入美國人民的範疇呢?
5.可惜的是,在這個問題上,方納除了列舉一些實例和結論以外,並沒有給出更多的理論分析及論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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