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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產”入憲與“原罪”赦免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自從中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後期將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特別是形成”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后,各級黨委和政府對一個中心的理論有一種錯誤的理解,就是認為只要將生產力提高了,本地區本部門的國民生產總值提高了,就等於抓住了中心,就完成了黨和政府的主要任務,將黨的基本路線通俗地等同於“GDP”的增長.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指導下,判斷一個地方,一個部門及其黨政領導幹部能力和政績大小的最重要的標準,就是”GDP”的增長速度.這種唯”GDP”論的觀點,導致了黨政部門工作思路的偏差,比如一說到對外開放,就機械地將吸引外資的數量當作經濟發展的目標,甚至將招商引資的指標層層分解到各個部門甚至官員個人頭上,搞出了“合同利用外資”、“協議利用外資”“實際利用外資”等即使專家也莫名其妙的新鮮名詞,這也是大量存在假外資,假外商,假合資現象的重要原因。現在又有新的理論,要快速提高本地區GDP數值,必須大力扶持和發展民營經濟,而發展民營經濟,就要對其原罪予以豁免。如果僅僅限於特定階層的一廂情願也還罷了,畢竟在多元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階層都有正當的權利訴求和利益表達,然而作為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代表的某些地方政府,卻用正式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原罪豁免”論,這不能不使人感到驚奇。

  2003年的最後一天,河北省出台了《關於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這一被稱為30條的紅頭文件第七條規定,對民營企業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改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如果普通百姓還是弄不明白其中的隱藏含義的話,河北省某位領導的講話就說的很明白了。這位領導在出席省“兩會”時,鼓勵民營企業放心大膽創業,這位領導說,司法機關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要理直氣壯的保護,對侵犯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的事情要堅決予以糾正,河北省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政法部門不得“超過時效”算“舊賬”。

  令人注目的是,這一文件的出台,是在中國共產黨中央提出憲法修正案建議,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即將討論將對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納入憲法的背景下提出的。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某些擔心和疑慮。民營企業原罪的一概豁免是否符合憲法修正案的精神?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等法治社會的價值理念?不考慮某些民營企業原罪性質是否可以豁免而豁免,對其他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是否公平?對民營企業原罪豁免,對外資企業、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犯罪行為是否也要豁免?這裡不談一個省政府是否有權制定這樣一個文件的主體資格問題,不談這一文件對民企原罪豁免的依據“在追訴期內,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改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是否符合罪行法定的刑事法律原則,也不談這一規定的實施是否會造成與民眾正義價值觀念的衝突可能導致的社會對立。這裡只是想要闡述的是:民營企業“原罪”問題不僅僅是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行賄受賄、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也不僅僅是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備過程中管制法規不合理導致的很多民營企業不得不“非法生存”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相當數量民企“原罪”的形成,不是由於不合理的管理制度逼使他們不得不為了生存而“犯罪”,而恰恰是為了侵吞國家財產、掠奪社會財富而與腐敗的政府官員相互勾結而有意實施犯罪,這種類型的犯罪,侵犯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背離了基本的道德準則,是不能予以赦免的。一個省級政府出台這樣一個文件,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一個敏感而複雜問題的解決需要審慎的論證和多方協調,任何簡單而輕率的辦法都將背離良好的初衷,特別是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

  正如秋風在《“原罪”與權力》所言,“今天我們所說的民營企業家,其實是一個相當混雜的群體,我們可以對這個群體從多個角度進行一些粗略的分類。比如或許可以將民營企業家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從社會最底層崛起,一直活躍於民間、主要靠自己的企業家才能而發財致富的民間企業家;另一類則是曾經掌握權力、或者攀附上權力,而主要藉助權力以壟斷特權或掠奪國有和民眾財產等手段獲得利潤的特權企業家。-----------普通民眾對於(民間企業家)這種赦免,應該是可以接受的。普通民眾不會嫉妒財富,只怨恨那些不義之財,也即某些依靠權力或攀附權力、從而靠權力尋租或借用權力進行赤裸裸的掠奪所獲得的利益。民間企業家為了獲得生存權,也不得不借用權力,但他們主要還是靠企業家精神創造財富的;而特權企業家卻以權力為企事業的基礎,並且依靠權力肆無忌憚的掠奪國有資產和民眾資產。因而,這些特權企業家的行為顯著地有悖正義與理性,他們的行為及時不合法的、也是不正當的,也即中國人通常所說的傷天害理,因而民眾對其反響強烈。”(摘自《南方周末》2004.2.12)

  對於民間企業家,比如同樣在河北省的大午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孫大午而言,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受到當時的土地制度、金融體制制度的束縛,受到諸如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不能公正執法的待遇,如果以今天的各種法規標準來衡量,大午集團從創業初期就有很多“非法”之處,包括啟動資金、衛生條件、土地、稅收等各個方面,而這正是金體思念我國中小民營企業家的生存現實。大午集團因而觸犯了不合理的金融管理秩序而被判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這類不合理的法律制度造成的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正如這位河北省領導所言:“發展民營經濟除了在資金、項目上給與一些支持外,更重要的是給與民營經濟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的競爭環境。”。讓民營企業家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賦予民營企業家以充分的創業和經營自由,改革和完善不合理的舊的、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相衝突的法律制度才是根本途徑;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堅定地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退出某些領域的不合理管制,放棄某些權力,用複雜的制度設計約束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力範圍及運行規則,這才是政府解決民間企業家“原罪”問題的根本之策,而不是僅僅“赦免”的問題。

  而對於“特權企業家”而言,比如我們大家都熟悉的瀋陽黑社會頭目劉涌及其民營企業“嘉陽集團”,其累積的巨額財富,並不是在受到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束縛,在受到政策的歧視,在受到不公正的行政執法待遇背景下獲得的,而恰恰是依靠黑社會手段打、砸、搶、詐、欺獲得的,依靠對權力的收買官商勾結獲得的,依靠對法律的公然蔑視和違背而獲得的。對這類“特權”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不管是他們最初起家時靠暴力手段獲得的“第一桶金”,還是用“第一桶金”中的收入投放到權力市場中獲得的更多桶的黃金,都具有非正義性質,不會由於第二桶、第三桶及至第N桶金遠離了“第一桶金”而具有了合理存在的理由,不光要清算第N桶金的罪惡,更要清算“第一桶金”的罪惡;不光要懲罰其現罪行,更要追究其“原罪”。

  有人提出了奇怪的論調,民營企業有“原罪”感,所以他們不敢發展,害怕追溯,害怕出頭,甚至將資產轉移到國外,是對生產力的破壞,對經濟發展不利,所以對他們的原罪要一律“赦免”。誠然,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經濟建設所取得的成就,民營經濟功不可沒。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備,離不開私營經濟對束縛生產力發展的不合理舊制度和舊法律衝擊,在此基礎上,社會主義的市場機制逐步完善起來,對所有性質的經濟成分一視同仁,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待遇成為民營企業家的迫切要求,中國共產黨中央將對私有財產與其它財產加以平等保護的內容作為憲法修正案的最重要部分提出,堪稱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最重要的憲法成果。但是,對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並不等同於對特權企業家侵吞國家財產,掠奪大眾財富犯罪行為的寬恕,對這些罪行的赦免,就是對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背叛。2月13、14日連續播出的山東省某縣農機公司,武漢冠生園食品廠的案例,生動說明了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是如何流失,成為所謂民營企業家原始積累的組成部分。這些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事實,是對全部“赦免”說的有力回擊。

  裴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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