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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比較及其現代意義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摘要:縱觀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學說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從其影響力來說,儒法兩家是足具影響力的學派。可以說,中國傳統法制乃在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不斷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對當代依法治國和以人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響。

  一. 儒家思想概說②

  儒家基本上堅持“親親”、“尊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

  “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的影響很大,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

  儒家的“禮治”主義的根本含義為“異”,即使貴賤、尊卑、長幼各有其特殊的行

  為規範。只有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才能達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治亂,取決於等級秩序的穩定與否。儒家的“禮”也是一種法的形式。它是以維護宗法等級製為核心,如違反了“禮”的規範,就要受到“刑”的懲罰。

  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姦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制裁所能辦到。

  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可以變化並可以有很複雜的選擇主動性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繫。“德治”強調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由於儒家相信“人格”有絕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礎上便發展為“為政在人”、“有治人,無治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二. 古代意義之法治③

  可以說,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新學”。所謂“新學”是相對以儒家

  為代表的“禮治”主義的“舊學”而言的。“新學”與“舊學”的分歧歸結為“法治”主義與“禮治”主義、“德治”主義、“人治”主義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義有其特徵:主張干涉而反對放任;排斥“人治”主義而獨任“法治”主義;排斥“禮治”,不承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甚至血緣親屬團體的利益都得服從君主的國家利益;反對徒任“勢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論”為出發點,常常注意此時此地的環境,又深信政府萬能,而不承認人類個性的神聖。它的政治主張嚴格的干涉,但干涉須以客觀的“物准”為工具。這一“物准”就是被視為“規矩、權衡”的法律,不容許統治者任意的論心定罪。人們只有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義的精神實質就是“物治”,所以又稱“法治”主義為“物治主義”。④一方面,是用客觀的標準如規矩、權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樣的客觀的、人設的、固定不變的法來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當物來治理。也就是把人當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觀的規矩、尺寸等“物准”去準確無礙地衡量的東西,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

  同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制和世襲制,要求平等守法,並且主張制訂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所以說“禮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於制裁手段,而在於行為規範的內容本身。也就是講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異”的差異行為規範與一斷於法的統一行為規範之間的分歧。①

  同“德治”相比,“法治”主義輕視或完全否認道德教化的作用,這和儒家多數主張人性善而法家主張人性惡有關。

  法家的“法治”主義,首先值得稱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歷史進化的法則,並且順應歷史進化的法則來創造,反對保守和空想。它的“實踐精神”和“功用主義”都由此而產生。但其缺陷在於過分忽略了“禮”、“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輔的作用。“法治”主義曇花一現,原因有二:一是由於禮治主義、人治主義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義為敵。“法治”主義雖一時佔上風,但最終被“禮治”主義學說所征服。二是法家極端強調國家利益,而輕視個人利益,雖能救一時之弊,但不能確保社會的長治久安。這不僅是“法治”主義思想在漢以後不發達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學不發達的原因所在。②

  三. 現代意義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法治”的含義和今天我們所倡言的“法治”的含義是有很大差別的。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在中國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麼什麼是法治 法治起源於西方社會,在西人亞里士多德看來,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這一簡約的概括樸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亞里士多德在這裡預設了一個前提:法治要以良法為基礎。為此,他確立了一些立法原則。那麼,什麼是良法呢 尤其是從現代角度審視,我們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樣的呢 法自君出不會是良法;行刑重輕,法峻刑嚴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須體現社會全體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會每一成員的理性意願,保障每一成員的人權,它是全社會每一成員共同參與並簽訂的公共契約。人們違反它就是違背了自己的承諾,要承擔“違約責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會之法律本身應是人民共同意願的提煉,而不只是反映某個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則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權利,而不只是賦予某些人特權。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義、自由和權利, 限制權力,法治亦是這些基本的民主原則的具體體現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礎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場都是率先在西方社會生長並成熟完善起來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法制建設上也引進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進與移植遠不像生產方式的轉變或工藝技術的改進那麼簡單。被移植的法律的規範制約作用的有效發揮有賴於一定的文化基礎,有賴於植入地人文資源是否蘊含法治基因,有賴於植入地植被對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現象同樣適用於人文世界。“法治的現代化並非一個簡單的向歐美國家的認同過程,其間還蘊含著每個國家在各自的歷史文化視野中對現代化的不同價值取向和模式選擇,還必須對自己的傳統有一個正確的定位和處理。”民主與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徵,是西方價值觀念的載體,那麼,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於中國厚實的儒家文化土壤呢 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的中國傳統文化能否承接和轉化這西方法治文化呢 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社會缺乏“法治”的歷史傳統,即在社會秩序和規範中,“法治”始終未佔主導地位,這就必然給中國當代建立“法治”社會秩序帶來困難。

  四. 借鑒和啟示

  雖然今天所倡導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幾乎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許多地方是值得我們認同的。二千多年前他們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範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具有客觀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於法”是對法的平等適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他們主張公布成文法,法應清晰、簡明,具有統一性和穩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等。①法家思想的這些積極方面都是值得學習和借鑒,對今天的法治建設是有利的。

  同時我們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壓制議論和專制王權的方式,與民主與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們今天要的法治。由於長期的封建統治及專制王權,使得人們觀念中缺乏法治的觀念。今天中國提倡依法治國,實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實不在於用法條來取代固有的文化傳統,而是要把人們對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們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傳的文化傳統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質,增強人的法治意識,灌輸自由意識、平等的觀念乃是一個重要的歷史任務。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質低, 即使有比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會因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虛設。所以,“人”仍然是關鍵。在古希臘傳統文化中,法律的至高無上的權威,是與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憲政體等道德理想聯繫在一起的。“法律與人性的關係,法律與權力的關係,也都是從城邦的‘善’來闡釋的,從而使法治觀具有一種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為更高層次的理想觀念品格。如果僅僅在法律層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層,不探討法律的價值基礎和價值根源,無以最終確立法治觀。”②權力從屬於法律,實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則國家就會喪失其真正的本質和特徵。西塞羅有句名言:“我們是法律的僕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西方人的這些傳統告訴我們,他們的“法治”傳統與我們的“德治”傳統同樣古老而長久。中國人選擇了(這裡的選擇並非主觀意志)“德治”為其根本,並影響至今,建立“法治”秩序,決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選擇了“法治”為其根本,也影響至今。但無論以何為根本,都沒有離開“人”這個根本的價值主體。這實際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給我們的最重要的資源之一。因此,提高我們每個中國人的“法治”素養和“德治”素養,是當前精神文明建設中最根本的任務,也是我們要達到法治目標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華,去其糟泊,才能為今天的法治建設指引一條寬廣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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