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當前,經濟的全球化,政治格局的多極化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達使得人與人之間變得不再陌生。在這樣的情勢下,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識形態、思想認知以及各式各樣的世界觀、價值觀在發生着激烈的碰撞。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背後,法學教育在悄無聲息的發生着微妙的變化,但各國之間這種教育體制的交鋒卻時刻沒有停息。抱殘守缺、閉門造車者終將難以倖存,於是在法學教育的橫向比較間,一條忐忑、充滿挑戰的改革之路擺在了我們面前……
關鍵詞:
法學教育體制 精英模式 通識教育 理論教育 職業教育 素質教育 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宗旨
法學是治國之學、是強國之學、是正義之學、是權利之學。 因而沒有人也不應當有人忽視法學的存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才是一個理性的社會,而這樣的社會也需要無數理性的社會成員去維持,也許正是因為這個簡單的道理,法學教育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便註定了她在人類社會中扮演着極其重要的作用。這是一個知識霸權的時代,教育也就自然而然的成為社會發展的中間力量,而人才的培養促使着各高校“超負荷”運轉。那麼在法律學人共同體的隊伍日漸壯大的今天,當前法學教育體制下孕育出來的法律學人是否真的能人盡其材、物盡其用呢?有多少人在扮演着維護法律、追求法律價值的角色呢?又有多少人在這場世界性的人才戰役中倖存下來,實現了自己的價值呢?或許我們能夠從以下數據中尋求答案。
各國法律家人數的比較
單位:人
國名 人數 法官 檢察官 律師 法律家人數 國民人數與法律家的比例
美國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1
英國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國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國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總體看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法學教育是一種“精英模式”,因為能夠真正進入司法部門、國家政府,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人鳳毛麟角。誠然,法律工作需要很強的職業性素質,它需要從大量的候選者中選拔出類拔萃的佼佼者來從事這項謹慎、嚴密而又極有份量的職業。那麼,那些成千上萬的落選者又將何去何從呢?迫於現實、迫於這種近乎苛求的篩選制度,他們成了實驗品,成
了精英們的墊背,他們所獲取的法學技能卻無法得到充分的施展並將永遠的沉睡,他們不得不在別的領域另闢蹊徑。也許他們唯一能夠感到自豪的便是他們心中有法,他們是法律忠實的信徒,僅此而已,難道這便是學習法學的初衷嗎?如果真的僅僅是為了一種法治觀念的普遍確立,那麼法學院大可取消並附屬於各個院系,或許其普及效果更加明顯。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筆者認為,法學教育的目標應該是在覆蓋各相關領域的複合型法學教育體制的構建下,培養具有公正價值評斷和較強的法律及相關職業技能的複合型人才。同時法學教育還應當給予受教育者充分的實現其培養目的及人身價值的機會。
就我國來說,現行法學教育體制與這一構想相去甚遠,而其癥結便在於體制上的“千瘡百孔”。或許我們應該先與世界上部分主要國家的法學教育體制進行橫向比較,汲取其科學合理的元素並權衡在我國條件的可行性,進而填補我國法學教育體制的漏洞。
一、 美國:獨樹一幟的教學模式
美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可以說是當今世界構建最為完備、科學的國家之一。在這個到處都充滿着創造力以及相當的學術自由的國度,法學教育必然在承襲的過程中朝着更為理性的方向發展。
美國大學教育分為職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職業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兩種,而法學教育則可謂是職業教育的表率。美國法學教育沒有一般意義上的法學本科生,若想要成為法學院的一員則必須先在其它專業或領域獲得學士學位。這樣便在一開始就確保了法學院學生知識結構的多樣性,他們能夠從事跨學科的研究,能夠通過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和認知法律。這樣,在一群“出生背景迥異”的學生聚集的課堂上更容易閃現出創造力的火花。
據統計,全美約有203所法學院,經美國律師協會(ABA)承認的有185所。這些學院大部分附屬於大學之內,少部分屬於獨立的法學院。美國法學院所提供的學位相當之多,至少有幾十種。這裡擇其常見幾種做一介紹: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就其實質來說,相當於我國的法學學士學位,但由於其在美國是以其它專業的學士學位為入學條件,且篩選條件十分嚴格,(如參加LSAT考試,一般院校要求分數在160分以上)故稱其為博士也無可厚非。JD教育全日製為三年,在職兼讀需4年。其中第一年的基礎課程最難,雖然每周課時只有十幾小時,但課程門類繁多且每次上課學生都必須花兩三個小時做課前準備,此外,學生還要在課餘花大量的時間完成教授所布置的作業、閱覽資料及分析案例。第二年學生所修的課程是有關工商業活動所引起的基本法律問題。而到了第三年則大部分為選修課。完成了三年的課程后,通常還要看看自己是否修滿了80個學分,如果沒有達到一定的學分,其學位將不被ABA所接受,並無法參加律師考試。 由於在美國90%以上的法律專業的學生讀的都是JD,因而JD是美國法律教育的基礎,在美國人看來,JD的畢業生是美國傳統法律教育的受益者,因而它就成為了大多數州律師考試的資格證,並受到用人單位的歡迎。
LLM,(Master of Law),法學碩士,分為General和Specialized兩種,其以培養法學教育與研究型人才為主,其與JD的一個很大的區別在於LLM要求申請人具備法學學位。 此外LLM的課程安排比JD輕鬆許多,學製為一年,學習期間從9月至第二年的5月。只需修滿20個左右的學分,且大多不需要寫論文即可畢業。畢業后可參加加州和紐約州的律師資格考試。
MSL,(Master of Studies in Law),不要求法學背景,課程安排與JD相似。
SJD,(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學博士,申請該學位需完成LLM。SJD的修業時間一般沒有年限要求。
美國的法律教育從性質上看屬於職業教育,自100多年前哈佛大學發起以來,已形成一套完整而極具特色的本科后教育體制。由於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在美國享有極高的地位且待遇菲薄,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法學院的吸引力,其嚴格的篩選條件也保證了其生源的質量。美國人口雖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是律師人數卻佔世界律師人數的70%。而事實上美國法學院也確實是美國精英的彙集地。
除耶魯大學外,美國所有法學院都採用的是哈佛大學首創的問答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教學法。這種教學模式所關注的是學生的論證能力,在沒有標準答案的前提下,學生必需在課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準備,如累積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對一些概念和詞語的反覆推敲和斟酌以應付課堂上教授尋根究底的追問。在這樣的訓練下,學生不僅對法學理論及法條熟記於心,而且在將其靈活運用的同時也提前進行了法庭辯論的演練。此外,美國法學院的案例教學法、興起於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診所課程以及模擬法庭等課程也同樣體現了其教育體制理論與實踐結合的側重點。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大學法學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學氛圍。注重將國際學生與本土學生的融合,在同一課堂學習的過程中,可以相互學習各自國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這種在“國際性”環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價值的磨合,有助於學生在比較學習中形成自己對真正法律價值的追求。以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為例,其每年暑假都會在亞洲與香港大學、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暑期國際法學交流活動,由來自世界各國的50至70名學生參加,授課內容除美國法律體系介紹外,其它課程每年均有變動。
在考試製度方面,美國的考試基本上是匿名的,期末考前要去學校領一組號碼並將其填於試卷上,而考生就憑藉其號碼來領取其成績,這樣有助於教授公正的評分。而美國的律師資格考試是以各州為單位各自出題,不像我國每年統一舉行司法考試,且難度各不相同(以紐約州和加州試題最難)。學生一般在考前2個月左右才開始準備律考,故對其在校學習的牽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學前任校長陸登庭所說:“即使在專業學院,對學習法律、商學、教育、醫學、政府管理和其他學科的學生來說,他們也應該集中精力,學習這些學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學習非常專門化的專題或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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