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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主要從家族、婚姻,社會階級、宗教與巫術等幾個方面較為詳盡得描寫了吾國傳統社會的現實形態,在終章則着重於意思形態上的討論從禮與法、雜胄獺⒁岳袢敕ǖ確矯娌述影響吾國傳統社會意識形成的傳承因素,並不忽視制度後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見微知着。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範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聯繫,它與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為密切。吾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態的核心,是吾國社會的基礎,也是吾國法律所注重維護的制度和社會秩序。

  對於本書在傳統社會現實形態上的考證,此處暫不贅述。且討論傳統的意思形態的演變以及其對現階段吾國法律思想的影響。總所周知,吾國雖然已然邁進了21世紀,吾國現階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主導社會的思想文化也隨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湧入也逐漸脫離了吾國傳統的藩籬。但這一過程是劇烈的、不自主的同時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現階段社會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區隨着普法活動的深入或領導的重視或可緩解,但現實生活中仍然發生了那麼多危害社會的惡性事件。而同時在吾國廣大農村地區,根本沒有現階段先進法律意識觀念的存在,主導他們生活的還是數千年來的老一套。

  而在吾國歷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問題的爭辯,就難以繞開儒法而家的爭辯。儒家講道德、法家講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顯而易見的是二者在實現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將法分為準則法與技術法,則儒法二家所爭論的實際上集中於技術法層面,在準則法層面上其實是一致的,如《禮記。經解》云:“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故衡誠縣,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奸詐。”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夫鉅不正不可以求方,繩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繩墨規矩,所謂的繩墨規矩其實就是社會的準則法。要求許多文集上關於“禮”或者“法”的概念其實是沒有區分的,因為二者並無實質上的差異。德與法,同是行為規範,儒家的行為規範是道德,而法家的行為規範又何嘗不是道德。

  而在技術法層面,二者由於在實現方式上的不可調和而出現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規範是“禮”,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對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認為這是最為徹底、最積極的方法。教化的價值在於“絕惡與未萌,而起敬與微妙,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沒有作惡的動機,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為惡,如此社會便可長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於禁奸,對於勸善並無大興趣。法家更願意以刑來達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實現法家的道德規範。管子云:“行令在於嚴罰”。韓非子云:“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懾服,不敢以身試法。雖言重刑,但究其最終的目的,實者在於“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禮偉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規範,法家以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儒家以德教為維持禮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對抗由此可見。但至於漢后,由於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革,法儒兩家的融合,漢以後的儒者雖主張德教,卻絕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對以法作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機會,以禮的原則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達到“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的目的。法家在準則法層面既與儒家思想本無實質差別,在技術法層面上又被儒家的禮所取代。最終導致法家在歷史上的名存實亡。其在技術法層面所強調的一些原則也漸漸消弭於歷史的長河,所遺留的一些價值觀念唯有積極迎合與儒家之謂善的追求才得以苟延殘喘。

  儒家思想由於得到歷代統治者的青睞而在吾國傳承了數千年,儒生開始成為讀書人的代名詞。吾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車輪開始啟程,加上佛家思想的傳入,從此吾國的法律思想史揭開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眾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馮友蘭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學,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實法治之儒家一派學說之所附系。《中庸》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為儒家理想之制度,漢承秦業,其官製法律亦襲用前朝。遺傳至晉以後,法律與禮經並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為儒家學說的具體實現。故兩千年來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關於學說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傳統吾國在小農經濟為主體的社會形態以及以宗族血緣為聯繫的社會聯繫使得各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的差異並不突出。在統治者大力推廣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適用,並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變革,“庚子之亂”之後,經劉坤一、張之洞於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兩次會奏變法之後,上諭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拖尾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這部新律,才把我國數千年的傳統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賤等階級的廢除是對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禮”的嚴重挑釁。是一次在準則法層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終究與當時的道德觀念發生嚴重的衝突,之後附加的《暫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閹割。由此可見傳統的儒家法律思想與西方法律思想的衝突的水火不容。

  西學東漸的逐漸深化,對於在儒家思想藩籬渾渾噩噩千年的民眾而言無疑是一次機會。但在在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由於不同時期各種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學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難境地,因而沒有取得本來可以取得的學術成果。如知道現在已經出版的西方哲學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幾部。研究西方哲學時一般介紹性的多,深入論述性的少:簡單移植的多,創造性吸收的較少:在比較與夥同研究中粗淺的比較與表層的會通較多,有深度的比較與能超越的會通較少。透過論着,可以看出我們對西方哲學的認識,總得說,長時間還停留在表面的與較淺的層次上,像印度哲學那樣在吾國紮根下來進行繁衍的西方哲學不多。五四新文化運動,“民主”和“科學”的啟蒙,雖然也熱鬧了一陣子,但在當時的吾國真正接受了德賽二先生的又有幾個呢?陳獨秀曾指出“其數目幾乎不能列入統計”。再如,馬克思主義啟蒙也沒有避免啟蒙不力的這個觀點,因為“五四”以後,隨讓馬克思主義得到了廣泛的傳播,但吾國共產黨成立后便捲入積累的革命鬥爭,加上“中國馬克思主義啟蒙在國際教條主義影響下”。因而,取得政權后怎樣通過社會主義道路實現現代化,思想上的準備與理論上的修養都“是不夠的”。

  作為西方社會走向現代化的理論總結,體現時代精神的近現代西方哲學的曙光,雖然有不少先覺者覺醒與奮起,但是對於整個中華民族,多數人還在它的影響之外,由此帶來的消極後果是,是國人長期在小農經濟基礎上建立的思想觀念與思維方式,在傳統惰力的束縛下難以解放出來,使吾國“走出中世紀、邁向現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覺醒與成熟。即文化變遷遲遲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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