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管理辦法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1.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本院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2.凡在我院工作的護理人員,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未經護士執業註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3.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必須按照《護理專業帶教老師准入制度》、護士進修、實習生帶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4.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5.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7.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
8.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10.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護理人員,由醫院予以繳銷。
12.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的,由醫院護理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在本院執業,並上報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其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