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行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現發給你們。本制度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我部1988年制發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行政 財務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其會計核算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根據機構建制和經費領報關係,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向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的,為主管會計單位。
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一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有下一級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向上一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沒有下級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沒有下級會計單位的,視同基層會計單位。
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
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行政單位,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規模、人員編製以及負擔的會計工作任務,設置相應的會計工作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並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行政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行政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行政單位會計核算。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採用公曆日期。
第八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 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 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核算。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製會計報表時,應該按照編報日期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九條 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及結果。
第十二條 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結果的需要,有利於單位加強內部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類單位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條 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中說明。
第十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六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第十七條 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
第十八條 凡是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單獨核算反映。
第十九條 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麵價值。
第二十條 會計報表應當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業務事項,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庫存材料等。
現金和銀行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額記帳。
行政單位必須嚴格銀行存款的開戶管理,禁止多頭開戶。預算經費應由財務部門統一在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家銀行開戶,不得自行轉移資金。
暫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生的臨時性待結算款項。
暫付款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行政單位對暫付款業務要嚴格控制,健全手續,及時清理。屬於臨時性往來借欠款要及時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庫存材料是指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進入庫存,並陸續耗用的行政用物資材料。庫存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列支。辦公用品數量不大,隨買隨用的,按購入數直接列為支出。
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當清點一次。如發生盤虧、盤盈,應當查明原因,作為增加或減少當期支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價 證券是指行政單位用結餘資金購買的國債。行政單位購買的有價證券作為流動資產管理。
有價證券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購入的有價證券應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做到賬券相符。
當期有價證券的利息以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單價雖然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盤盈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凈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其佔有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每年應當盤點一次。
固定資產報廢、調撥和變賣,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經審批。
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產賬麵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清理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作為當期支出。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應當記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六條 負債是行政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等。
第二十七條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規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指按國家規定由行政機關直接收繳的部分,下同)、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
行政單位取得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於未達到繳款起點或需要定期清繳的,應及時存入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每月月末不論是否達到繳款額度,均應清理結繳。任何單位不得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應繳預算款項。年終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款項全部清繳入庫。
第二十八條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