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非營利組織,下同),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餘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業務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本制度所稱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餘和現金流量。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餘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一般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
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非營利組織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麵價值。
(十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結餘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 資 產
第九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經濟業務形成並由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流動資產、受贈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 非營利組織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待攤費用等。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二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現金的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按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本制度所稱的賬面餘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餘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
第十三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已宣告發放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和現金股利應當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麵價值,但已記入應收款項的除外。
(三)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於市價低於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並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短期投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短期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託貸款(包括短期和長期)應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按期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並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
期末時,非營利組織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委託貸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髮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四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五條 應收及預付賬款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核算: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並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並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款項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第十六條 存貨,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業務活動過程,或者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資助項目成本等。
(一)各種存貨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從受贈資產轉入的存貨,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麵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二)各種存貨發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