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熟悉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
三、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的輪換。
四、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工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人員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五、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機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六、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離和離職。
七、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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