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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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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幹警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模範遵紀守法、嚴格執法、廉潔奉公的自覺性,保障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審判任務及其他各項任務,根據區委和上級法院對抓好隊伍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院長(院黨組書記)對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負總責,主管副院長負責主管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長(主任、科長、隊長)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門設兼職政治工作員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經驗的黨員擔任)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工作目標在年度工作目標管理方案中確定。

  第三條政治處是本院政治工作職能部門,在院黨組、上級領導機關職能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院政治學習、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評先獎勵、業務培訓、文體活動等項具體事務。政治處工作要與院部門紀檢監察及其他綜合部門密切協同。

  第四條政治工作開展情況和取得的經驗、效果,要經常向院黨組和上級機關彙報。

  第二章政治學習

  第五條堅持不懈地抓好政治學習,不斷提高全院幹警的思想理論水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每月政治學習時間不少於四個半天,其中全院集中學習不少於兩個半天,其餘由各部門組織分組學習和自學。政治處按照上級機關和院黨組指示預先安排學習計劃。

  第六條政治學習情況要認真進行登記。政治處負責全院政治學習登記;各部門領導負責本部門政治學習登記,政治處每季度檢查一次。

  第七條全院集中政治學習實行點名制。凡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的,要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其他處分。

  第三章思想工作

  第八條各級領導要全面了解所屬人員的思想狀況、工作特長、性格特點等情況,熱情表揚鼓勵先進人物及其工作成績,誠懇批評指出所屬人員存在缺點,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第九條各級領導要關心所屬人員的生活,適時、實事求是是地幫助所屬人員解決困難。

  第十條各級領導要積極開展談心和家訪活動。

  第十一條及時收集和通報好人好事,弘揚愛崗敬業、廉潔自律正氣。

  第十二條院黨組分析幹警思想狀況每季度不少於一次,並及時進行工作講評,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解決問題。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條選調用法院工作人員必須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上級黨組織、上級法院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選調任免法院工作人員必須堅持集體研究的原則,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的人員編製範圍和選調任免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在院黨組和級組織部門的領導下,抓好法院工作人員的考核、建檔工作,為法院幹部的選拔、任用、獎懲提供依據。

  考核工作要堅持群眾路線和公開競爭原則,及時發現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激勵奮發向上,充分發揮人才效能。

  第十六條按照國家人事工資的各項政策,及時為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職務、級別和工資調整。

  第十七條抓好乾警保健工作,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第五章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抓好法院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符合條件的同志參加專科升本科等業餘學習、培訓,鼓勵自學成才。

  第十九條抓好在職業務學習,使全體同志及時掌握本職工作所必需的業務知識。

  第六章文體活動

  第二十條切合實際不斷加強文體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積極開展各種文體活動,每半年進行一次幹警文體競賽。

  第七章爭先創先和評先獎勵

  第二十二條按照上級要求,積極開展以“爭創、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院、好法官”、“爭創文明科室、爭當文明法官”、“司法公正樹形象”等活動為內容的爭先創優活動。

  第二十三條堅持群眾路線,實事求是地評選先進和向上級彙報成績,按照上級規定評先名額比例,每半年進行一次初評,每年進行一次總評。

  第二十四條及時樹立典型,經常開展學先進、趕先進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作規定的政治工作項目,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二五年十月起試行並將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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