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聘用外國文教人員工作,加強對在淄外國人從事文教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文教人員,是指具有相應資質和從業經驗,在我市應聘從事教育、宣傳、出版、文化、衛生、體育工作的外籍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外國文教人員的聘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負責全市聘用外國文教人員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聘用外國文教人員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聘用外國文教人員應當遵循按需聘用、擇優選聘、保證質量、用其所長、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應當取得《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資格認可證書可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省外事、公安部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
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單位應當按國家外國專家局、省外辦的規定辦理聘用外國文教人員審批手續。
第七條被外事管理部門認定為與國外結好的“基層友好”單位,經市外辦同意,可採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請國外結好單位的文教人員持F簽證前來進行文教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八條未取得資格認可證書但確需聘用外國文教人員的單位,由主管部門報經市外辦同意,可以與獲得資格認可的單位簽訂《借用外國文教人員協議》,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國文教人員,聘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資格認可或市外辦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國人在本市從事文教工作;嚴禁聘用持旅遊簽證的外國人在本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