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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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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規範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範徵收程序,按時足額徵收社會撫養費,特制定《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規範》如下:

  一、立案

  1、鄉鎮人民政府發現違法生育現象,要先初步核准,再於三日內認真填寫《違法生育立案報告書》上報縣計生局。

  2、縣計生局接到鄉鎮所報的《違法生育立案報告書》,於二日內上會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領導(法人代表)即在立案報告書上簽字,立案生效。

  3、對決定立案的,由縣計生局填寫《違法生育立案決定書》一式二聯,送鄉鎮人民政府一聯。

  4、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縣計生局轉送的立案決定書後即進入調查。

  二、調查、取證

  1、對已立案的違法生育現象的調查,必須是具有計劃生育執法資格的二名工作人員進行。

  2、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要講求策略,恰當詢問,認真作好筆錄,同時要搜集有關的證件及物證。

  3、調查材料應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判決書、收入標準等)。

  4、幹部職工違法生育的調查由縣計生局直接調查取證。

  5、調查取證結束后,由調查人填寫《違法生育案件調查表》,連同所有調查取證材料一併上報縣計生局。

  三、徵收

  1、縣計生局根據調查取證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見,填寫《徵收社會撫養費事先告知書》(一式三聯),交由鄉鎮計生辦送達當事人,並帶上送達回執。

  2、當事人收到事先告知書並在送達回執上填字,後由鄉鎮計生辦送交縣計生局。

  3、縣計生局及鄉鎮調查人員依法做好舉行聽證會的工作。

  4、縣計生局研究後作出征收決定,填寫《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職工幹部的由縣計生局直接徵收。

  5、鄉鎮人民政府將《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務必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填寫送達回執交縣計生局。

  6、當事人接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繳清社會撫養費,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當事人出據蓋有東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的專用票據。

  7、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當事人所繳的社會撫養費後於三日內繳存縣財政專戶。

  8、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縣計生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證明材料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簽注意見,加蓋印章,由當事人送交縣計生局。

  9、縣計生局作出對當事人是否分期繳納的批准決定,填寫書面通知書,轉鄉鎮人民政府送達當事人。鄉鎮人民政府按批准決定負責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行政複議及訴訟

  1、當事人對縣計生局作出的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寶雞市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不停止執行,鄉鎮人民政府應繼續做好徵收工作。

  五、收繳滯納金及強制執行

  1、當事人在接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既不繳納社會撫養費,又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從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當事人在規定的30日內未繳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填寫《加收滯納金申請書》上報縣計生局,由縣計劃生育局填寫《徵收社會撫養費加收滯納金告知書》交鄉鎮送到當事人手中,再簽寫送達回執交縣計生局。

  3、當事人在接到加收滯納金告知書一月後仍未交納的,由縣計生局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結論

  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繳清了社會撫養費,又按時落實了節育措施,落實了黨政紀處分,由縣計生局發給《違法生育結論證》以作結論,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書樣表

  1、違法生育立案報告書

  2、違法生育立案決定書

  3、調查筆錄

  4、違法生育案件調查情況表

  5、徵收社會撫養費事先告知書 6、送達回證

  7、舉行聽證會告知書

  8、聽證委託書

  9、聽證筆錄

  10、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11、社會撫養費分期繳納通知書

  12、加收社會撫養費滯納金申請書

  13、加收社會撫養費滯納金通知書

  14、徵收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申請書

  15、違法生育案件調查處理結案表

  16、違法生育案件查處結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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