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務“雙代管”工作
規範標準及考核辦法
根據《二○○五年農村工作綜合考核辦法》要求,為提高農村財務“雙代管”工作質量,規範業務規程,細化量化考核標準,制定本辦法。
一、 業務規範標準
1、各村每月結賬后,將“現金收支及代管月報表”報鄉鎮(街道)經管站,做到賬表相符,由經管站匯總,於下月的15日前報市經管局。
2、經管站在銀行、信用社存款,必須設存款賬分戶登記,並使用憑證記賬式存取結算手續,嚴禁使用存摺、存單。
3、村收入現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經管站代管處理賬務時,必須同時登記現金賬(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徑記轉賬。
4、村在支回代管資金后,必須先入現金賬(借方),再登記開支業務,不得走捷徑記轉賬。
5、村賬要設立“代管資金”科目與經管站對應登記,不得將代管資金含在“現金”科目中。存取必須使用憑證記賬方式結算,不得使用存摺。
6、村從庫存現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資金中上交代管資金,必須在月報表中註明(用“△”標註)。
7、現金開支必須有正式原始憑證,不得以村自開現金支出單讓經手人簽字的方式取得原始憑證。
8、編製記賬憑證和登記現金賬時按以下順序:現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現金開支。
9、 對已發生的現金墊付業務,採取納入賬內管理的辦法,即原始單據及時入賬,同時給墊付人開借據,待集體有資金時憑藉據支款。
10、 現金賬及“代管資金”科目年初轉賬時只轉一個餘額,不得再轉相應的發生額。
11、 現金賬及“代管資金”科目每月要結有“月計”和“累計”。
12、 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限額由經管站根據各村情況確定為300元-1000元,超限額的要及時上交代管。
二、 考核辦法
1、賬簿代管按鄉鎮(街道)實際代管的村數佔總村數的比例計算代管率進行考核。
2、資金代管,按賬面代管率和業務規範標準進行考核。
3、業務規範標準,按項目考核到村,以分數量化到鄉鎮(街辦)。
4、鄉鎮(街道)各村匯總的賬面資金代管率(實際上交代管資金占應上交代管資金的比例)抵降業務規範標準折扣百分點(每分抵降0.1個百分點)後為實際資金代管率。
5、考核情況每月一通報。
三、 業務規範考核扣分標準
1、鄉鎮經管站不按時上報“現金收支及代管月報表”(匯總表)的,每拖一天扣2分,附表每少一個村扣0.1分。村賬表不符的每村扣5分,鎮與村表與表不符的每村扣10分。
2、經管站在銀信部門存款,不設存款賬分戶登記的扣20分,存取手續不按要求的扣20分。
3、村收入現金上交代管不同時登記現金賬的每村扣2分。
4、村支回代管資金不入現金賬,直接記開支科目的每村扣2分。
5、村不設“代管資金”科目或用存摺辦理存取手續的每村扣2分。
6、村從庫存現金或支回未用代管資金中上交代管,不在月報表中註明的每村扣5分。
7、使用村開據的現金支出單作原始憑證的每村扣2分。
8、村編製記賬憑證和登記現金賬時,不按規定順序的每村扣2分。
9、村發生墊付業務不按規定處理,導致“本月無業務”的每村扣5分。
10、 現金賬和“代管資金”科目年初不按規定轉賬的每村扣2分。
11、 現金賬和“代管資金”科目不按月結記“月計”、“累計”的每村扣2分。
12、 庫存現金超限額的(按現金帳餘額),根據超額大小,每村扣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