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困難職工援助中心”管理辦法
(意見稿)
XX縣困難職工援助中心是我縣工會組織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密切工會組織與廣大職工的血肉聯繫,切實為職工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充分發揮工會自身優勢,與困難職工聯心,與社會各界聯手,直接解決職工存在的突出總的社會性救助服務機構,在縣總工會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 服務宗旨
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勞動法》和《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再就業,促進社會穩定,進一步推動送溫暖工程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 主要職責
開展就業諮詢和職業介紹、技能培訓服務,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幫助;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困難職工、勞動模範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接待處理職工來信、來訪;為特困職工提供生活救助。
三、 援助範圍
1、 產經營困難企業和破產企業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職工
生產經營困難企業是指連續兩年以上虧損的企業。破產企業是指經過法定程序由法院宣布破產的企業。這些企業中,職工的基本生活費不能按規定發放,致使多數職工家庭人均生活費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下崗、失業職工中再就業難的職工
下崗職工是指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職工中,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它工作人員。失業職工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處於無職業狀態,有就業要求的職工。在下崗職工失業職工中,因年齡偏大、身體狀況不好、技能較低、再就業十分艱難、缺乏穩定的勞動收入,致使家庭生產普遍困難的職工。
3、勞動安全衛生無保障的職工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是指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和噪音等工業衛生指標嚴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環境下長期工作的職工。
4、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嚴重侵犯的職工
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犯是指一些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加大勞動強度,直接影響到職工的身心健康;肆意辱罵、體罰職工,甚至集體搜身、嚴重侵犯了職工的人格尊嚴;限制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扣押身份證,收取抵押金,不許職工自由出入,嚴重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民主權利受到嚴重侵犯是指一些企業和單位,不按規定定期召開職代會,不開展簽定集體合同、平等協商,職工的民主審議權、民主建議權、民主決定權和民主評議權不落實,導致民主渠道不暢通,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
五、援助辦法
(一)職業介紹、技能培訓
1、開展就業諮詢、職業介紹、技能培訓,為各機關罷休及企事業單位的用工和崗前培訓提供服務,為求職者提供服務。
2、用工單位委託招聘人員和崗前培訓的,要填寫《用工單位登記表》,並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的複印件,以及委託書和其他相關情況。
3、求職者要求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的,要填寫《求職登記表》和《培訓登記表》,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以及一張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4、中介費嚴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收費許可證》核定的標準收取。
5、對持《勞動模範》證件的求職者,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和培訓;對持有《下崗證》、《失業證》的求職者,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培訓費予以優惠。
6、開展勞務市場調查,了解和收信用工信息,拓寬再就業渠道。
(二)信訪接待
1、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耐心傾聽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對職工來信來訪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登記,做到記錄清楚、處理情況歸檔。
2、辦理信訪事項要認真負責,要依據有關政策,做到依法解答,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穩定情緒,化解矛盾。
3、遵循“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對應由上級機關辦理的信訪事項應及時報送,對應由其他部門和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要及時轉辦。重大上訪情況要及時向分管主席報告,以便得到及時穩妥處理。
4、對職工的申訴、控告、檢舉嚴格保密。
5、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繫、通報、反饋制度,確保信訪有答覆。
(三)法律援助
1、援助事項
①職工勞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勞動爭議案件。
②工會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2、援助對象
上訴到縣法院或縣勞動爭議仲裁和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困難職工、勞動模範和工會幹部。
3、援助方式
①提供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政策諮詢服務。
②代擬法律文書。
③代理非訴訟案件;擔任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代理人。
4、援助程序
①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
②申請人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單位工會或上級工會出據材料等;
③負責審查有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於符合援助條件的,開展法律援助。
(四)生活救助
1、救助範圍及對象
縣內企事業單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殊困難職工,以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要求生活救助的,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每年可給予一次性救助。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職工,持本單位工會證明,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①職工及其家庭遭遇不可預見災害,致使生活困難的。
②患大病、重病(大病醫療保險規定病種)又未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需提供原始病歷和醫藥費收據)。
③由於生活困難而造成子女輟學的(學校出具證明或持大專院校錄取通知書)。
④雙職工同時下崗,子女未成年的;單親家庭,生活遭到困難的。
3、為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尚未參保的困難職工,協調有關方面為其辦理“低保”手續。
六、資金來源
1、社會捐助。在廣泛發動、堅持自願的前提下,動員在旬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城鎮有固定收入的幹部、職工和社會各界人士為困難職工奉獻愛心。擬每年組織一次集中捐助活動,籌措一定資金。
2、政府撥款。縣政府每年預算一定的“困難職工救助款”用於困難職工救助。
3、工會自籌。縣總工會每年從本級工會經費中籌措一點資金。
七、資金管理
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制定嚴格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專款專用,並接受年度審計監督。每年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一次,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救助金的發放,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救助對象的確定,每年進行一次調查摸底。
八、組織領導
XX“困難職工救助中心”設立領導小組,由縣委、縣政府領導及縣總工會領導任正副組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工商局、地稅和國稅局、XX煙廠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XX縣“困難職工救助中心”設主任1名、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