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變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直屬各主業單位。多經系統各單位可根據工作特點參照執行。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用品。
第四條 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職工在生產、施工中應正確穿用防護用品。
第六條 公司行政保衛處負責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的制訂、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 發放原則
第七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確定的工種(崗位)和“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防護用品。
第八條 根據不同工種對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是發放的依據,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防護用品,也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條 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當發放相同的防護用品;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放相應的防護用品。如果發放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它工種作業時確實不能適用,還可以另發放其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作為備用。
第十條 對於經常參加生產崗位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在現場指揮或在現場從事安全、質量監察的人員,可發放必要的防護用品,品種及使用期限由各單位根據“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確定,其發放標準不高於本單位生產崗位人員的發放水平。
第十一條 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種,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 由於特殊任務、緊急搶修等工作需加發防護用品時,可由各單位根據勞動條件和時間自行掌握解決;或上報行政保衛處申請解決,經公司領導批准后給予一次性解決。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條 行政保衛處是變電公司防護用品職能管理部門,負責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制訂發放計劃,發放標準。向物資採購部門下達勞保防護用品採購清單。
第十四條 行政保衛處負責對勞保防護用品的採購、製作、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按照行政保衛處的要求進行各種防護用品號碼的統計、上報,負責統一領取后的發放工作。
第十六條 購買直接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如工作服、絕緣鞋等)防護用品,必須是經國家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批准認定的產品;未指定的,必須事先上報行政保衛處批准後方可購買。
第十七條 行政保衛處負責建立防護用品採購、驗收制度,負責防護用品的監督檢查工作,以確保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按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相關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列支渠道
第十九條 防暑降溫藥品費標準:每年發放一次(暑期前),費用標準按30元/人/年執行。
第二十條 防暑降溫水費發放標準為:每年發放一次(暑期前),費用標準按400元/人/次執行。
第二十一條 洗滌用品按40元/人/月執行。
第二十二條 變電公司規定生產崗位必須發放的基本勞動保護用品:1、棉大衣,2、工作服,3、夏裝 4、春秋裝,5、絕緣鞋 ,6、雨衣 ,7、雨鞋 ,8、手套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運行人員:1、棉大衣 1件/48個月
2、工作服 1套/18個月
3、夏裝 1套/18個月
4、春秋裝 1套/18個月
5、絕緣鞋 1雙/12個月
6、雨衣 1件/72個月
7、雨鞋 1雙/72個月
8、手套 2付/1個月
檢修人員:1、棉大衣 1件/36個月
2、工作服 1套/12個月
3、夏裝 1套/12個月
4、春秋裝 1套/12個月
5、絕緣鞋 1雙/6個月
6、雨衣 1件/48個月
7、雨鞋 1雙/48個月
8、手套 4付/1個月
管理人員:1、棉大衣 1件/48個月
2、工作服 1套/18個月
3、夏裝 1套/18個月
4、春秋裝 1套/18個月
5、雨衣 1件/72個月
6、雨鞋 1雙/7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公司財務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生產崗位職工發放勞保用品項目必須是公司規定的項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須具備的勞保用品,可根據《變電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購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變電公司行政保衛處負責解釋。
北京電力公司變電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