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範本根據《公司法》的一般規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況設計,僅供參考,起草章程時請根據公司自身情況作相應修改!
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節 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或分立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XXXXXX(審批機關)X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3條 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全稱XXXX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XX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100032
第6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0000元。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保險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諮詢服務(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範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50000000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XX集團公司 3000.萬股
XX中心 1000.萬股
北京XX公司 500. 萬股
上海XX有限公司 300. 萬股
廣東XX廠 200. 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以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21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2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XXXXXX審批機關 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3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XXXXXX(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4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XXXXXX(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25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6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7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8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29條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30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31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32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33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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