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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鄉鎮黨委換屆選舉“兩推直選”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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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我市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程,創新鄉鎮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進一步加強鄉鎮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在鄉鎮黨委換屆中開展“兩推直選”試點。

  第二條 文秘縣、市郊區各確定一個鄉鎮開展“兩推直選”試點工作。

  第三條 試點工作在縣(區)委領導下,由鄉鎮黨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準備工作

  第四條 按《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要求,成立換屆工作領導機構,制定工作計劃。做好請示報告、會議議程安排、代表產生、起草工作報告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區)委對試點鄉鎮請示報告進行批複,明確試點鄉鎮的班子配備人數、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以及代表名額的分配。

  第六條 縣(區)委會同鄉鎮黨委通過發布公告、召開會議、廣播等方式,將班子配備要求和候選人條件在全鄉鎮各黨支部(總支)及全體黨員範圍內廣泛宣傳。對報名的參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黨員推薦

  第七條 鄉鎮以黨總支或黨支部(含機關支部)為單位,召開全體黨員會議。會議由鄉鎮黨委派員主持,組織全體黨員全額推薦下一屆黨委、紀委委員初步人選,現場統計得票情況,按得票數多少取足7或9人,報鄉鎮換屆辦公室。並做好有關資料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區)委組織部會同鄉鎮對各黨總支或黨支部推薦上報的名單進行統計,並對照候選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按得票多少取足多於鄉鎮應選人數1倍的人選,作為下一屆黨委、紀委委員候選人進行幹部推薦。

  第四章 幹部推薦

  第九條 鄉鎮召開中層以上幹部和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並吸收占參會人數20%左右的黨員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會議由縣(區)委派出的考察組主持,在黨員推薦(第一推)確定的人選中進行推薦,根據得票多少順序,分別按照比下一屆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應選名額多40%的差額,研究確定候選人初步人選。

  第五章 考試考察

  第十條 凡是被推薦確定為鄉鎮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初步人選的,必須參加政治理論水平任職資格考試,取得理論學習合格證書後,方可列入組織考察人選。理論學習合格證書有效期五年,五年後繼續上崗的幹部,需重新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統一組織鄉鎮領導幹部政治理論水平任職資格考試。考試採取閉卷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內容等相關細則另行規定。持有市級以上頒發的任職培訓和任期培訓合格證書的可以免試。

  第十二條 縣(區)委考察組按程序對考試合格的初步人選進行考察。實行考察預告和差額考察制,認真落實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第十三條 考察要全面了解幹部的德、能、勤、績、廉情況,特別要注重考察幹部的勤政廉政、貫徹民主集中制、求真務實和心理素質等情況。要改進考察方法,擴大幹部考察範圍,既看工作實績,也看品德作風;既要了解在本單位的表現,也要了解在原單位和社會生活方面的表現情況。對鄉鎮原黨委書記要重點了解其履行農組建設直接責任人職責情況。

  第十四條 考察應當徵求縣(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考察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並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或者民意測驗情況。

  第十六條 考察結束后,縣(區)委根據黨員推薦、幹部推薦和考察情況,按比應選人數多20%的差額確定書記、副書記、委員人選,並在鄉鎮進行公示。

  第六章 直接選舉

  第十七條 組織召開鄉鎮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委員,報縣(區)委批准。

  第七章 監督和處分

  第十八條 “兩推直選”整個過程要嚴格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強化監督。

  第十九條 對擾亂、破壞選舉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以威脅、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查實后,由縣(區)委宣布其當選無效,並按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及省、市委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實際進行創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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