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
為加強對我縣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國發〔1995〕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為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由各級政府財政資金、體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資金在全市各類公共場所建設並向市民開放的體育健身設施。
二、各鎮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納入當地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整體規劃,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確保本地區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
縣文化體育局負責本行政區全民健身設施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作為全民健身設施的受益單位和產權單位,負責工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工作要求
1、由縣文化體育局根據轄區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需要提出建設計劃,確定建設項目,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建設。建設項目選址如涉及土地、規劃、園林綠化等部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2、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工程建設規定執行。施工前,必須與施工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建設施工合同,並與器材供應廠家簽訂安全質量、售後服務、使用保險等合同。施工時,要嚴格管理,確保工程的質量和使用安全。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嚴禁未經檢測評審、核價、保險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設施。
3、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標準執行,縣文化體育局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4、縣文化體育局應會同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質量、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
四、全民健身設施的使用和管理規定
1、全民健身設施必須向社會開放。各地要積極組織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充分發揮全民健身設施的效益。縣文化體育局要定期對全民健身設施管理人員和志願者進行管理知識及技能培訓。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要積極宣傳科學健身知識,推廣科學健身方法,以促進市民群眾身體素質的提高。
2、縣文化體育局應定期對本區域內全民健身設施的安全和衛生狀況、設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產權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要落實1D2名兼職管理人員,加強對本轄區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各社區、居委會及行政村要落實志願者或專兼職人員負責對全民健身設施的日常管理。如發現健身設施存在質量問題,要及時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全民健身設施的安全使用。
全民健身設施建成后,其產權單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器材標誌牌、功能牌和活動須知牌,並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4、全民健身設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佔用其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其用途。確因規劃、布局調整等原因需要改變其性質、用途或場地面積的,須經縣文化體育局審核同意,報嘉興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同類地段先行擇地新建償還,並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5、全民健身設施在使用后因老化磨損需要分批更換的,所需經費由鎮財政、縣體育彩票公益金負責解決。
五、獎勵和處罰
1、獎勵:對在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2、處罰:對未按規定開放全民健身設施的;擅自改變全民健身設施使用性質的;需臨時佔用全民健身設施活動場地,未按規定報縣文化體育局批准的;未按規定對全民健身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影響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對全民健身設施監督管理職能,造成體育設施被破壞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規定,由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已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