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的高中男生,因為長得高大帥氣,在教室被一位女教師誘姦。之後,竟然成為這個34歲女教師的性慾獵物。後來,這名女教師又以威脅和欺騙的手段,長期強迫該男生與自己保持不正當的性關係,致使該男生無力擺脫糾纏,身心受創。該男生的母親得知此事後,決定用法律維護兒子的未成年“性”權益,卻遭遇尷尬,到如今不得不面對維權艱難的現實。這個現實就是: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關於女性對男性進行性侵犯的處罰規定……
摘自《文摘旬刊》2005年9期
看了這篇報道的全文後,我在心裡暗罵這個女教師,她是女人中的敗類,更是人類靈魂工程師中的敗類。身為女人,我對這樣的女人可以說恨之入骨,用句罵人的話說,她禽獸不如。雖然男孩的母親將此案申訴到法院,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於男性性權利的保護還是一個空白。本案中女教師的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相應條款予以制裁,因此,無法定罪。為此,我為這個男孩感到委屈,為他抱不平。同時感覺到我國的法律有缺陷,只保護了女人的利益,對男人的保護權益尚有待加強。
這個案件中的女教師,所做的一切,對於不懂法律的我來說,不知道是否構成犯罪。但我個人感覺,她所犯的應該是強姦罪。如果把這件事情換位思考,是男老師對女學生造成了性侵害,那麼,法院一定會根據情況,在強姦罪的相關法律內,對男教師進行法律制裁。而發生在女教師身上,便不知如何是好了。我查了一下相關的法律資料,在刑法中是這樣說的:“刑法意義上的強姦罪,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是狹義的強姦。而犯罪學意義上的強姦,更為廣泛,男性也有性尊嚴,男性性權利也有可能被侵犯。”雖然男性的性權利有可能被侵犯,但沒有相關法律出台。由此,造成了現行刑法對於本案的尷尬。但是,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相關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因此,本案中的男生,應當屬於未成年的受害人。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情況下,還是沒有保護了這個被女性敗類蹂躪的男人(孩)。
隨着社會的發展,女性在社會、工作、家庭中的地位不斷提高,真正的起了半邊天的作用。與此同時,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現實生活中,我們也見到過許多富婆們包養少年男子的事情,新聞媒體中也有不少這樣的報道。所以,現在建議法律對於男性性權利保護的呼聲日益增高。消除強姦罪中對男性的性別歧視,現在可以說,女人也有強姦男人的事情。這個女教師的事情,就是一個特別明顯的案例。這個女教師對法律上未成年的男孩,實施的行為顯然屬於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對男性受害人的身心打擊、對社會倫理道德的衝擊,不亞於男性強姦女性的性暴力犯罪。
都說女人是弱勢群體,應該得到社會的幫助和支持以及憐憫。但許多半邊天式的女人,在弱勢的面紗籠罩下,在各方面包括犯罪,卻比男人的強勢群體還要強。正如豫劇《花木蘭》中唱的“女子們哪一點不如兒男”一樣,只是這個強如男兒,用錯了地方。湖南最大的女貪官蔣艷萍,遼寧省的焦玫瑰,黑龍江省的韓亞芝,廣東省的安惠君……這些貪婪與放縱的女人,並沒有因為自己是女人,而有更多的自我收斂與約束,相反卻是藉助女人的角色,變本加厲、肆無忌憚。但這些貪官好在有反貪局在為她們的貪婪把關,最終把她們送上了人民的審判台。
有法可依的,什麼都好辦。沒有形成法規和法律的,卻讓人難以處治。女人的性權利我們國家有《婦女權益保障法》,女性的權利因此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護。但對於男人卻沒有,尤其是在性方面,對未成年男人(孩)的保護,是需要國家和社會共同來關注的。女性對男性進行性侵害的違法,直至構成犯罪,還沒有相關法律來處罰這類犯罪的女性。正象女人過“三八婦女節”一樣,好象暫時還沒有几几男人節的產生。這樣,我們就不免有種想法和要求,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該有一部保護男人(孩)合法權益的章法。
女人對男人,尤其是未成年的男孩造成性危害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人與人是平等的,從生理學上來說,女人也會犯強姦罪的,不要認為沒有法律的制裁,就沒有犯罪的發生。從法律角度上來講,保護男性特別是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的章法出台,顯得十分迫切。都說男人犯罪率高,但男人中也有許許多多的好男人。都說女人犯罪率低,但隨着時代的進步,女人犯罪率現在也有直線上升的趨勢,所以說女人中也有許許多多的壞女人。所以請立法機關,要站在變態的心理上,為男人和女人都立上相關的法律。因為,受傷的不總是女人。
人分三等人,木分十等木。如今的社會,女人越來越獨立,女人越來越女權,在這種獨立和女權範圍里的女人們,好自為之,不要玷污了女人的名聲。好男人好女人,都是社會中一道靚麗的風景,壞男人壞女人,都是社會的蛀蟲、垃圾和敗類。不要說男人沒有好東西,凡事都是相對的,有多少壞男人就有多少壞女人。
誰來保護男人的“性” 標籤: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