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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洛陽“性奴案”看男人性的本質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性奴,指被強逼進行性行為,供控制者淫慾,被視為一種洩慾工具的人。古代的貴族、統治者常有性奴隸,有些是罪犯,有些是因為家貧而賣身為奴隸。一般的奴婢也常會被主人性侵犯,成為性奴隸。但有些受到主人特別寵幸或生下兒女的寵婢有可能成為妻妾,也有可能不會。

  戰俘也常會被視為性奴隸,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日軍更設置慰安所,抓婦女充當性奴隸(慰安婦)讓士兵姦淫,發泄性慾。現今,日本政府和日本天皇還未對中國政府和中華民族進行正式的道歉。此外,亦有人拐帶兒童充當性奴隸,強迫他們賣淫或供自己或他人淫慾。

  現時役使性奴隸在大部份國家和地區是刑事犯罪行為。

  在文明的羅馬時期,確定婦女是附屬於男人的奴隸,她絕對沒有任何權力。在羅馬有一個很大的集會場所,研究關於婦女的事務,最後肯定婦女是沒有靈魂的生命,因此,她不能繼承後世里的生活,她屬於污穢。

  在古希臘,婦女是被當作低級的享受,被買賣,被當作惡魔的產物。

  古代印度的法律規定:瘟疫、死亡、地獄、毒蛇和火獄都要比女人好,她在今世的權力因丈夫的死亡而結束,當她看見丈夫的屍體被火化時,她應該自己跳進火化丈夫的火中,否則,就會遭到各種詛咒。

  婦女在猶太教中,在《舊約》里提到關於對婦女的裁決:“我的身心運轉,以便我知道和尋求哲理與智慧,我認識到災難是無知,愚蠢是瘋狂;我發現我經過了死亡:女人是窗口,她的心是圈套,她的雙手是鐐銬。”

  那是古代,至於中世紀和近代,以下闡述了婦女的地位:

  作家達尼姆萊克在註解Wiethkordsten天主教堂的趨向,例如在談到有關婦女的問題時,他說:“在中世紀,歐洲非常有限地重視婦女,效仿天主教的主張,把婦女當作被創造的第二等人。”公曆586年在法國的的社會公約中有關研究婦女的事項,研究的話題是“把女人當不當做是人”,在爭論之後:與會者們承認女人屬於人,但她是為了服務於男人而被創造的。的確,兩百年之後的十七世紀唯物主義在法國的法律中明文規定如下:“已婚的婦女——即使是她的丈夫一直保持分開她和丈夫的基本財產——不允許她贈送自己的財產,也不允許她轉讓,更不允許她抵押,她不具有獲得報酬與否的權利,不能參與丈夫的合同,也允許她通過書面表決。”

  在英格蘭,亨利八世禁止英國婦女誦讀聖經,不知道有多少地方的婦女就這樣一支延續到1850年,一直持續到1882年,婦女也沒有獲得到個人的權力。

  至於當代在歐美、以及其它的先進工業國家中的婦女,她是不遺餘力地奔忙於商業的需要中的生物,當然,她也是宣傳廣告運動之中的一份,甚至於脫光她的衣服,以便用她在商場的各種櫃檯上展覽商品,根據男人們制定的各種制度暴露她的身體和貞操,以便她被扒光衣服在各個地方供他們享受。

  只要她還有能力用自己的手、思想和身體去付出,這就是重視她的場所。當她年老體衰,青春一去不復返時,社會和公司就會拋棄她,她獨自一人生活在家中,或呆在精神療養所,捱度餘生。

  許多人都認為美國早已消滅了現代奴役現象,但實際上,每年都有大約1。7萬人從世界各地被販賣到美國。瑪麗亞·蘇亞雷斯就是其中的一位。1976年,15歲墨西哥少女蘇亞雷斯被拐賣到加州,淪為一六旬老頭性奴,由於怕家人遭報復,她不敢逃跑,直至親眼目睹老頭因為調戲租客被人活活打死。雖然兇手力證她並未參與其中,她仍被判處一級謀殺罪名,入獄25年。

  因此,在我看來,發生在洛陽的這個案例,以殘酷的方式,揭示了性的本質。性的本質,不是性器官,不是性行為。性的本質,乃是人和人的關係。性是生產關係和社會關係的核心內容。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將絕大部分女性解放出來,譬如,朱元璋死時,將所有宮女賜死。那是一種相當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到今天,這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已經大大地消解了。

  現在還有什麼方式,能夠讓一個男人滿足他的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夢?總體上只有三個方式:一個是有權有錢或者有技術技巧,所以在性上獲得極大自由,性資源極度豐富;一個是依賴社會的總體進步,性從許多附加條款中遊離出來,成為每一個人的獨立需求,一夜情大行其道,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都大大降低,人民的性福利水平總體上漲;第三個,就是傳統辦法。像老年人、熟人、威權者,對於幼小兒童、沒有防護意識的小女孩、以及學生、下屬等等的脅迫、誘騙。

  第一種方式,人文價值較高,所以許多人趨之若鶩,男人當然努力追求成功,而許多女人也甘願投懷送抱;第二種方式,整個社會都在為之躍躍欲試,蠢動不已。是多數人想干、許多人已經干成的方式。社會評價不一,褒貶不一。但不可遏止的是,參與其中的人數越來越多。第三種方式,因為沒有脫離傳統窠臼,版本較低,具有殘酷性,價值評價最低,多已突破道德底線,不被社會所容忍,被法律所禁止和懲罰。

  性奴意識的產生、發展和殘存,具有很深的社會淵源,套用中國古典文化的闡釋,我們在未得道和成道之前,人人心中有個性奴,特別是男人。所謂奴,是指對自由而言。好比陰陽,在相互對待之間而存在。無陰則無陽,反之亦然。人人追求自己所定義的性自由。與之相對的,便是其“性奴”。如前所述,性奴存在的方式,隨着時代的不同,已經分化、泛化。

  近幾年,地下“人體攝影”、地下“SM俱樂部”的方興未艾,是否能夠作為一種佐證?

  時至今日,像洛陽李浩用這種辦法,將心中的性奴表達出來,實在是稀有難逢。但也不是絕無僅有,類似以地牢囚禁性奴案在全世界已發生多起。我們民眾在嗟嘆之餘,更應深深思索此案背後所隱藏的有關人性的東西。

  性奴,即你能絕對控制、任你發泄衝動的對象。有人因相愛甘願彼此為奴,有人借強力脅迫他人為奴,以保障自身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

  所以,洛陽地下的暗室,原本是李浩心中的暗室。原本,我們人人心中有個暗室,只是李浩特別有執行力,當真挖出來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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