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媒體關於“性騷擾”事件的報道可謂連篇累牘,沸沸揚揚。先有關於北京首起“性騷擾”案的聚焦,接着傳來武漢“性騷擾”案原告一審勝訴的消息。社會大眾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這種事件上,相關人士暗自興奮不已。
“性騷擾”在我國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這樣一個話語表述也是“洋務運動”的結果。它大抵用來描述這樣一種社會現象:與女性特別相關的、與女性私生活安寧權相關的、與女性身體權或性尊嚴相關的。“性騷擾”的實質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以言語或動作對婦女進行調戲、挑逗、侮辱或猥褻的情形。當然,邏輯意義男人也可能被“性騷擾”,但在當今這個男權強勢社會裡,它還不構成一個值得法律關注的普遍問題。
“性騷擾”問題的突顯與下列因素相勾連:1)工業時代的生產關係和生產方式使人與人的距離縮短,衝突增多;2)社會經濟發展,傳媒在逐利動機的支配下,熱衷於報道和炒作個人私隱問題,追求轟動效應;3)法治時代下的公民權利意識和自主意識增強,用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訴求慾望更加強烈;4)某些個人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譽換名聲。
“性騷擾”問題的法律調製方式通常有三種:第一,憲法的保護方式。憲法確認和體現包括性安寧和性尊嚴在內的人格權和支配身體自由的人身權,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國家為代表的公權力機關的損害;第二,刑法的保護方式。刑法禁止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民法的保護方式。民法對發生在公民之間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為,規定了明確具體的侵權責任。
對“性騷擾”問題的處理手段通常可化約為財產補償的辦法。因為,如果要侵害人公開說明、賠禮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譽”;也不能允許受害人“以血還血、以牙還牙”,讓受害人去反“騷擾”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讓受害人去怒摑侵害人幾個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個身體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氣,如果這樣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權利或尊嚴是一個體現了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和內心感受的東西,舉例說,同樣一個猥褻動作,會使某個人覺得受到了極大侮辱,恨不得將受侮處象古代傳說的那樣切去以正清白,對另外一個人來說,她會覺得無所謂,或者有所謂也很快可以用“惡狗咬了”一類的理由迅速緩解自己的不快。正因為如此,所以法律在規定財產補償時,便在“漫天要價”或“得不償失”之間確定了一個中性補償標準。
關於“性騷擾”問題,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適當地規定“騷擾”的範圍或程度,都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情。比如說,對某人講一句“葷話”或做幾次“流氓”動作算不算“性騷擾”?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進行挑逗或摟抱,是否屬於“性騷擾”;醫生借看病之名,對病人進行過分的拿捏,也是“性騷擾”嗎?在尊重個人的權利和生活空間的同時,如何保護社會的公共交往空間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在男女授受不親的時代或者在動輒上綱為“男女作風”問題的時期,似乎沒有“性騷擾”的煩惱,但那樣的社會我們誰也不喜歡。因此,我們不能對法律作泛道德主義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浪漫主義觀念,而應培育和生成適合時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
“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於“暗室”。孤男寡女之間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個說法,不靠證據是不行的。因此,當那些“被侮辱或被傷害的人”準備去打官司時,我們不禁要追問一句:你有證據嗎?
*秦前紅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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